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公务员队伍结构,根据《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中组发〔2013〕3号)和《重庆市公开遴选公务员暂行办法》(渝人社发〔2012〕24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面向重庆市辖区组织实施2016年上半年市级机关(含市垂直管理部门、市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下同)和部分区级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工作。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遴选名额和职位 本次有15个机关,共遴选148人。具体职位见《2016年上半年重庆市公开遴选公务员职位表》(附件1,以下简称《遴选职位表》)。 二、遴选对象和条件 (一)公开遴选对象 1.市级机关遴选对象:区县(自治县)级机关、街道机关、市级机关下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市垂直管理部门和中央在渝单位所属的区县(自治县)级机关已进行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且在编在岗的正科级及其以下职务层次人员。 部分职位面向区县机关、乡镇(街道)机关选调生遴选,不受逐级遴选的限制,具体职位详见《遴选职位表》。 2.市级机关下属单位和市垂直管理部门所属的区县(自治县)级机关遴选对象:区县(自治县)级机关、街道机关、乡镇机关、市级机关下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市垂直管理部门和中央在渝单位所属的区县(自治县)级机关、区县(自治县)级机关所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已进行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且在编在岗的正科级及其以下职务层次人员。 3.区级机关遴选对象:全市各级机关和中央在渝单位已进行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且在编在岗的正科级及其以下职务层次人员。 (二)资格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品行端正,实绩突出,群众公认; 2.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3.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和2年以上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工作经历; 4.公务员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5.所在单位层级符合公开遴选职位要求; 6.身体健康; 7.具备遴选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详见《遴选职位表》;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即具有区县、乡镇(街道)党政机关,村(社区)党组织或村(居)委会,以及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工作过(市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在此列)。军队转业干部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过,可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视为工作经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遴选: 1.尚在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的; 2.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3.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服务年限或对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5.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6.在现单位工作未满2年的; 7.在最近3年公开遴选考试中,参加面试后无故放弃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层工作经历、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工作经历、现单位工作年限、年龄等截止时间均为2016年3月21日。其中,遴选职位规定年龄为30周岁及以下是指1985年3月21日(不含3月21日)以后出生的,遴选职位规定的其他年龄的计算方法以此类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