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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公务员考试行测常识指导必知刑法犯罪

来源:重庆公务员考试网时间:2014-07-18 14:35考德上教育V

刑法之犯罪

犯罪构成要件(4个):犯罪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

一、犯罪主体(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 )

刑事责任年龄

① 完全无责任年龄:不满14周岁。

② 相对责任年龄: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只对故意杀人、 故意 重伤/致死、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八种行为(注意是八种行为不是8个罪名)承担刑事责任。

③ 完全责任年龄:16周岁以上 。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二、构成犯罪的主观方面

①犯罪故意:指明知道该危害行为将造成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 ,却还是实施该危害行为,包括:

直接故意:明知 + 希望 + 危害结果发生;

间接故意:明知 + 放任 + 危害结果发生。

②犯罪过失:是指本来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但是因为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包括:

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 + 疏忽大意没有预见 + 危害结果发生

过于自信的过失:应当预见 + 轻信能够避免 + 危害结果发生

三、构成犯罪的客观方面

危害行为:意志或意识支配下的身体行动。

包括:作为,用身体积极的实施;不作为 ,有法律义务需要去积极行动,但能履行却不履行。

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法律明文规定;职务或业务要求;先前行为(危险前行为)引起。

四、构成犯罪的客体

犯罪客体:指刑事法律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一般客体,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整个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责任编辑:admin)

HOH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