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等规定,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我市决定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49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本公告同时在三江人才网、宜宾人事考试网发布): 一、招考名额及职位 此次宜宾市共计划招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49名(其中,男性44名,女性5名)。各职位具体名额为:综合管理职位7名〔综合管理(一)5名,综合管理(二)2名〕,执法勤务职位24名〔执法勤务(一)9名,执法勤务(二)9名,执法勤务(三)2名,特警职位4名〕,专业技术职位18名〔法医职位6名,物证鉴定及检验职位6名,网络安全管理3名,金融财会(一)1名,金融财会(二)1名,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职位1名〕。各职位报考条件、招收专业及相关要求等详见《2014年宜宾市公开考试录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表》(以下简称《职位表》)。 二、招考对象及报考条件 (一)招考对象 2014年高校应届毕业生和符合职位要求的社会在职、非在职人员,且必须在面试资格复审前取得职位要求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证书。未在规定时间内取得有关证书的,不予录用或不予进入下一步考录环节,责任由本人自负。 综合管理、执法勤务和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职位招收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其余职位均招收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 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面向全国招考,大专学历人员限四川省常住户口或四川省生源地。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 4.年龄在18—30周岁(1983年7月1日—1996年7月1日期间出生)。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及报考法医职位的,年龄可放宽到35周岁以下(即1978年7月1日以后出生);报考特警职位人员的年龄须在25周岁以下(即1988年7月1日以后出生)。年龄计算时间截止到2014年7月1日。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7.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有关回避的规定。 8.符合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名: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违规违纪在禁考期内的人员; 3.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人员; 4.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5.现役军人; 6.曾受过治安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7.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8. 配偶、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或者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9.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人民警察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三、报名及资格初审 本次考试报名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进行。网络报名时间为2014年7月1日至6日8:00,报名网站为四川人事考试网。资格审查工作贯穿公招全过程,在任何阶段发现报考者有不符合职位要求情形的,均可取消其报考或录用资格。 报名及资格初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网络报名 1.选择职位。报考者登录报名网站,认真阅读《公告》、《职位表》等,了解招考职位所规定的范围、对象、条件、报名程序、有关政策规定和注意事项等内容,然后根据自身的实际选择完全符合报考条件的职位进行报名。报考人员应使用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号进行报名,并且只能选择一个部门(单位)中的一个职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2.填报信息。报考者按网络提示要求通过注册,真实、准确填写《2014年四川省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信息表》的各项内容,同时上传本人近期免冠正面证件电子照片(jpg格式,20KB以下)。报考人员应对提交的信息和材料负责,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按《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3.资格初审。资格审查单位根据报考者在网络上填报的材料,对照职位报考要求,在网上进行资格初审。全部报考者的资格审查于7月7日8:00结束。对符合报考条件的,不得拒绝报名;对审查不合格的,应说明理由;对照片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应提示报考者重新上传照片。 4.查询资格初审结果。报考人员请于2014年7月1日至7日期间登录报名网站查询是否通过资格初审和照片质量检查。资格初审合格者,不能再报考其他职位,并按网络提示打印《2014年四川省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信息表》两份,供资格复审时使用。资格初审不合格的,可于报名时间截止前改报其他完全符合条件的职位。考生对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和其他内容有询问的,可按照《招考公告》中的咨询电话向相关部门(单位)咨询。 (二)确认缴费 经初审合格且照片质量合格的考生,须于资格初审合格后至2014年7月8日8:00前登录到报名网站进行确认缴费(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川价费〔2003〕237号文件规定,笔试考务费行测、申论每人每科50元,心理素质测试每人80元)。网络报名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确认缴费的,视为自动放弃。确认缴费的具体程序按网络提示进行。 下列考生通过资格初审后于2014年7月8日17:00前的工作日内到宜宾市人事考试中心(宜宾市翠屏区大碑巷37号)递交减免申请材料。经宜宾市人事考试中心按相关程序审核通过后,考生减免当次考试考务费。考生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减免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农村家庭考生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特殊困难证明; 2.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考生凭其家庭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学校学生处出具的农村特困家庭证明、特殊困难证明; 3.父母双亡、父母一方为烈士或一级伤残军人,且生活十分困难家庭的考生凭民政部门出具的父亲或母亲烈士证明、父亲或母亲一级伤残军人证明,当地派出所出具的父母双亡证明等有效证件。 (三)职位调整 笔试报名人数与职位录用名额之比一般不得低于5:1。在报名缴费工作结束后,对达不到开考比例的职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公务员局负责组织调整。因报名人数达不到笔试开考比例而被取消招考的职位,由四川人事考试网向该职位已缴费的报考人员退费或招考单位征得考生同意后将其调整到本市符合报考条件的其他职位。有关情况将及时在三江人才网上公告。 (四)打印准考证 资格初审通过和照片质量合格并成功完成了确认缴费(含减免费用)的报考人员,请于2014年7月22日至7月26日登录四川人事考试网打印本人准考证(使用A4纸打印,黑白、彩色均可,保证字迹、照片清晰)。逾期不打印准考证而影响考试的一切责任由考生自负。 四、考试及资格复审 考试分为笔试、心理素质测试、面试和体能测评。考试总成绩按满分100分计算。其中笔试成绩占总成绩的70%,面试成绩占总成绩的30%。 心理素质测试和体能测评不计算分值,实行合格制。 (一)笔试 1.笔试科目:笔试科目为《申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每科卷面满分100分。 2.笔试时间和地点:笔试时间为2014年7月27日(星 期日),各科具体笔试时间及地点详见本人准考证。 报考人员应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参加考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不含过期身份证、身份证复印件、第一代居民身份证),两证不全者不得参加考试。 3.笔试加分: (1)被授予全国公安系统一级或二级英雄模范称号、革命烈士、在执行任务中因公牺牲、因战或因公致残被评为六级及以上伤残的公安民警的子女,在其笔试成绩折合后加3分;荣立个人一等功的公安民警的子女,在其笔试成绩折合后加2分。 (2)荣立个人一等功的公安警察院校毕业生,在其笔试成绩折合后加2分。 (3)“5.12汶川地震”抗震救灾中表现突出的人员,在报考重灾区机关公务员时,受到县(市、区)、市(州)党委、政府和市(州)机关、省级机关表彰的,在笔试成绩折合后加2分,受到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部委及以上表彰的,在笔试成绩折合后加3分;报考省内其他地区公务员时,受到县(市、区)、市(州)党委、政府和市(州)机关、省级机关表彰的,在笔试成绩折合后加1分,受到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部委及以上表彰的,在笔试成绩折合后加1.5分。 在“4.20芦山地震”抗震救灾中受到《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四川省“4.20”芦山强烈地震抗震救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川委[2013]255号)表彰的,报考重灾区机关公务员时,笔试成绩折合后加3分;报考省内其他地区公务员时,笔试成绩折合后加1.5分。 同时符合上述抗震救灾表彰加分规定的,不累加,按最高加分规定加分。 考生折合后加分总分值不超过5分。 在本次报考前已享受上述加分照顾录用为公务员的考生,参加本次招考不再享受同项目加分。 符合上述加分条件的报考人员于2014年7月28日前将准考证复印件及立功受奖证书、表彰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送交宜宾市公安局政治部人事处(地址:宜宾市翠屏区蜀南大道东段27号13楼6号)初审,初审后统一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 考生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加分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加分资格,不予加分。 4.成绩查询:笔试各科成绩于2014年8月中旬在四川人事考试网上公布。由于阅卷工作采用了分数处理自动化系统,没有人工登分、核分过程,原则上不接受考生查分申请。因缺考、违纪、零分等特殊情况需申请查分的,应于成绩公布之日起三日内登陆四川人事考试网提交申请,查分结果于2014年8月下旬在该网站公布。笔试折合总成绩和职位排名于8月下旬在三江人才网上公布。 笔试折合总成绩计算方法: 笔试折合总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35% +《申论》成绩×35% +笔试加分 (二)心理素质测试 心理素质测试于2014年7月27日采取笔试方式进行,测试结果与笔试成绩同时公布。心理素质测试未达合格标准的,不予进入下一考录程序。 (三)资格复审 2014年8月29日前,根据考生的笔试折合总成绩(须心理素质测试合格),按照招考职位录用名额的3倍,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进入面试资格复审的人员名单(笔试有缺考科目者不得进入资格复审)。最后一名笔试成绩相同的,可一并进入面试资格复审。 资格复审公告在三江人才网上公布。考生应携带《2014年四川省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信息表》一份(贴上照片)、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明确学位要求的职位)、户籍证明(明确了招收范围的职位)、生源地证明(明确了招收范围的职位)、退役士兵证(明确了招收对象为退役士兵的职位)和招考单位要求的其它证书、手续的原件及复印件等,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进行资格复审。其中,特殊报考对象须具备以下手续: 1.新就业的企事业单位的高校毕业生,试用期(见习期)未满参加本次招考的,须出具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其报考的手续; 2. 公安机关、监狱劳教系统、国家安全部门、机要部门的人员,须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单位人事主管部门出具同意报考的手续; 3. 未满5年最低服务年限的在职公务员(参公人员),须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单位人事主管部门出具同意报考的手续; 4. 港澳学习、国外留学归来人员报考的,要出具学历认证材料和我国驻外使领馆的有关证明材料。学历认证可在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办理(递交材料地点:成都市草市街2号5楼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四川省人社厅窗口,咨询电话:86920616)。报考人员可登录中国留学网(http://www.cscse.edu.cn)中“学历学位认证专栏”查询认证的有关要求和程序; 5. 国家有其他特殊规定的,从其特殊规定。 资格复审不合格或自动放弃出现的缺额,应在报考同一职位且心理素质测试合格的考生中按笔试折合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递补人员进入面试前需进行资格复审。复审合格人数达不到录用名额3倍的职位,该职位复审合格人员全部进入面试。 (四)面试 经资格复审合格的人员,凭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面试通知书和有关证明材料参加面试,同时缴纳面试考务费80元。面试时间暂定于9月13日至15日,面试具体事项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三江人才网上另行通知。 (五)体能测评 所有面试人员均参加体能测评。体能测评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和国家公务员局《关于明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体能测评次数的函》(国公局函〔2012〕1号)规定执行,在面试后3天内组织实施。体能测评不计算分值,测评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体能测评有三项,凡其中一项不达标的,体能测评不合格。体能测评不合格的,不予进入下一考录程序。 体能测评在具备条件的学校等地点全封闭进行。体能测评的时间、地点等具体事项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公务员局在三江人才网上另行通知。参加体能测评的考生分组及年龄按本人体能测评的当日日期计算。 (六)考试总成绩 面试和体能测评后,在参加面试且体能测评合格的人员中根据招考职位及名额,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考试总成绩相同的,以笔试折合总成绩高低确定名次;笔试折合总成绩相同的,先后以《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成绩高低的顺序确定名次),等额或差额确定进入体检、考察的人选。 实际参加面试人数未达到录用名额3倍的职位,拟进入体检环节的人员,其考试总成绩不得低于本次公招本市其他达到面试开考比例的职位拟进入体检人员(不含递补体检人员)的最低考试总成绩。 考试总成绩的计算公式为: 考试总成绩=笔试折合总成绩+面试成绩×30% 五、体检、考察及公示 (一)体检 体检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在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公务员录用体检医疗机构进行。体检按照体检操作手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及《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执行。公告发布后至本次公招体检实施时,如国家出台体检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招考单位或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复检要求。复检只进行一次,只复检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体检结论以复检结果为准。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复检。 体检不合格或自动放弃出现缺额,可在报考同一职位进入面试且体能测评合格的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一次。 按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有意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由招录机关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有串通体检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作弊行为的,体检结果无效,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二)考察 考察由市人社局、公安局、公务员局按照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组织实施。考察出现的缺额,可依次递补一次。 (三)公示 确定拟录用人员后,在三江人才网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专业、毕业院校(或原工作单位)、准考证号、拟录用职位、考试总成绩、职位排名和监督举报电话,公示期限为7天。举报者应以真实姓名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调查线索。 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问题但不影响录用的,办理录用手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或难以否定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后再决定是否录用。公示后出现的缺额不再递补。 六、录用审批及试用期 (一)考试、体检、考察并经公示合格者,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办理录用手续。其中,此前已报考其他机关,因未获录用通知而参加本次报考的考生,在本次录用审批手续办理前被其他机关录用为公务员(以招考单位通知的时间为准)的,本人应主动终止参加本次考录,本次报考单位不予录用。 被录用的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不按时报到的,取消录用,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库。 (二)新录用的人民警察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经招考单位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任职;试用期间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或试用期满不合格的,取消录用。本次录用的人民警察,在录用单位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 七、纪律与监督 本次考录严格按照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有关规定执行,若有弄虚作假等违纪违规行为,一经查实,按《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26号)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八、本公告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一)有关招考职位条件的咨询电话: 市公安局:0831--2228032、2228039 (二)网络报名技术咨询电话: 028-86740101、86740202、86740303 (三)政策咨询电话: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831—5103561 (四)相关事项提示: 1.招考过程中有关调整、补充、提示等事项,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三江人才网上公告。 2. 根据《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规定,对违反录用考试纪律的报考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令改正、考试成绩无效、取消录用、五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等相应处理。违纪情节严重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公务员考试机构向报考人员所在单位(学校)通报,追究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请考生在网上报名时最好留下两种联系方式(手机和固定电话),在报名参考特别是资格复审和面试期间保持通讯畅通,通讯方式变更后,应主动告知招录机关。因无法与考生取得联系所造成的后果,由考生自行负责。 4.准考证是考生参加笔试、面试、体检等各环节的重要证件,请妥善保管。 5.本次考试不指定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社会上凡称与本次考试相关的复习教材、培训班、网站、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敬请广大报考人员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宜宾市公安局 宜宾市公务员局 2014年6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