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专业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 一、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监考员提醒一次后仍不改正的,取消考试成绩: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后,未按照监考员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二、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1、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2、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3、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试卷上标记信息的; 4、将试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5、在考场或者考点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在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考试成绩: 1、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或者抢夺、窃取他人试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3、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或者传递物品或交换试卷,或者故意销毁试卷、答卷的; 4、故意扰乱考场、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5、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6、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者其他考生的; 7、通过伪造证件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的。 四、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取消考试成绩: 1、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2、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3、其他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五、代替他人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是在校生的,建议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其他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与此同时,按照作弊人员的行为记录,向有关单位及社会公开有关情况。 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交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2、参与或者组织他人进行考试作弊的; 3、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4、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5、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6、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7、扰乱、妨害考场及有关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