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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着力解决行政监察范围过窄、反腐力量分散等问题,带来“一加一减一制衡”的综合效应 对所有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用“政务处分”代替“政纪处分”,调整处分审批权限;实现监察程序与司法程序有序对接、监察机关与司法执法机关相互制衡……伴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在各地推开,党统一领导下的强有力的国家监察体系呼之欲出。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居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的耦合点,释放出以党的自我革命带动国家治理体系深度变革的强烈信号。习近平总书记先后多次主持召开相关会议,专题研究审议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对改革作出顶层设计;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等重要会议对改革作出重大部署;中办印发各地推开改革试点方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监察法草案……一段时间以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向纵深不断推进。 从北京、山西、浙江等地试点的改革经验看,新一轮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强化内涵发展,不搞舶来品移植和外延式扩张,制度优势正在转化为新的治理效能。今年头8个月,京晋浙运用“四种形态”处理的人次同比分别增长47.2%、19.2%和119.6%,问责人数分别为204人、2514人和1046人。经党中央批准,北京市委还首次问责改组了相关党委。事实证明,改革试点在人员转隶、机构整合等方面的做法,以及取得的思想不散、工作不断的实效,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全国铺开提供了成功经验。 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预期目标看,改革将确保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沿着法治轨道行稳致远。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着力解决行政监察范围过窄、反腐力量分散等问题,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带来“一加一减一制衡”的综合效应。“加”主要是依法依规对反腐败资源“全要素集成”,加大惩治力度,形成持续震慑。“减”主要是对法定权力“全过程管控”,严格按照刑事诉讼证据标准调查取证,特别是以留置取代“两规”并作出细化规定,减少自由裁量空间。“制衡”则体现在监察机关调查终结的案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检察机关有权退回监察委员会补充调查、自行补侦、作出不起诉决定。 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长远意义看,改革完善党和国家自我监督体系,有助于探索党长期执政条件下拒腐防变的“中国方案”。构建党和国家自我监督体系,是全面从严治党纵深挺进的必由之路。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是一体两面,新的国家监察体制作为党和国家自我监督体系的拱心石,拓展深化了1993年以来的纪检监察合署办公体制,实现了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的协调并进、“纪律之笼”和“法律之笼”的无缝对接,进而不断增强党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 物理学知识告诉我们,只要找到合适的支点,就足以撬起巨石。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正是这样的“支点”——撬动并牵引国家治理体系变革,为探索长期执政党跳出历史周期率的科学途径开山铺路,为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保驾护航。 (作者为中央纪委驻中国社科院纪检组副组长、副研究员) 《 人民日报 》( 2017年11月16日 05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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