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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湖南省考:申论提出对策之可操作性

来源:考德上公培时间:2014-01-15 16:14考德上教育V

(考德上师资张玉文)

在公务员考试申论对策部分,可操作性是指每条对策措施在“怎么做”的层面上一定要写的具体、可操作。它要求对策的主干必须来自于问题且能切实解决问题。很多同学阅材料后将问题找到了,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清楚了,可最后的对策还是与得分擦肩而过,正是因为在表述对策时没有能够清晰的可操作的表达出来。找到清晰可行的对策后,大家可以采用“主体+对象+手段+内容+目的”这样一个逻辑将对策清楚的表达出来,一定不会丢分。

例如针对“四风”问题的某条对策表述为“要了解作风问题,解决作风问题”和表述为“党组主要负责同志与班子每名成员之间,班子成员与分管部门负责同志之间要深入开展谈心交心,从而通过两个抓手进行深刻剖析。”来比较,很明显后者更具有可操作性。

当然不是每一条对策都要这样完全的书写出来,根据题干的中心,答题要求和材料内容,经常会采取简化的表达方式。一般主体手段和内容不能省,当主体唯一或者不需要细化时,手段和内容必不能省略。例如2011年424联考“假设你是一名人口普查员,请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具体措施”,此时主体已经很明确了就是“我”——一名人口普查员”,则其中一条对策表述为“积极接受培训,提高自身的服务意识和普查工作技巧。”就很清晰和可操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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