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德上公培报道,1月3日,在长沙市雨花区曹家坡路曙光路口,78岁的老人突然晕倒,路人都不敢去扶。一女孩求助正在附近执勤的交通辅警叶林锋,叶立即赶过去扶起老人,叫同事开来警车把老人送至医院,老人及时获救。当时,雨花区交警大队正在查岗,叶林锋恰好因离岗被记过。 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引发较大争议。有媒体刊发评论文章,质疑“交警离岗扶老人,有必要处分吗”,提出“我看处分不但要撤销,更得给叶林锋一个大大的嘉奖才是”。对评论作者的观点,我部分赞同,确实“什么事再大也大不过人命”。但对作者“拯救危在旦夕的老人,比疏导交通要重要得多”的说法,我觉得有失偏颇——救人固然很重要,疏导交通同样也很重要。在交警离开的15分钟里,路口滞留的车辆越来越多,造成了该路段严重拥堵。很显然,交警离岗不仅造成了很多人交通成本的增加,同时更是带来了一定的安全隐患。说句或许不该说的话:万一由于交警离岗发生严重交通事故,谁来负责? 对交警的行为“吹毛求疵”,并非我冷血无情、认为不该救人,而是想强调一个老话题——规则意识。在现有规定下,交警离岗就是违纪,违纪就应当受到处分,这是毫无疑问的。制度能否发挥作用,关键在于执行的力度和刚性,不能讲任何“特殊”,也不容有任何变通。否则,制度就容易沦为“橡皮泥”,失去其应有的约束力和权威性。现如今,因各种各样的借口变通制度和规则、导致制度形同虚设的现象屡见不鲜,教训难道还不够深刻吗? 那么,对离岗救人的交警究竟该如何处理才合理呢?我的建议是“奖惩并行”:对其违反纪律的行为进行处分,同时对其救人的善举予以褒奖。功是功、过是过,功过要分明。如此一来,既维护了现行制度的尊严,又弘扬了正能量。这样处置并非“和稀泥”,而是通盘权衡下的最优方案。至于现行制度是否科学、是否需要修改,那就是另一个问题了。需要再次强调的是:规则面前人人平等,规则一旦制订实施,就不能存在“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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