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链接】 《旅游法》更加保护旅游者的消费自主权,旅游者“被购物”有权退货。 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第四十一条规定,导游和领队从事业务活动,应当佩戴导游证、领队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热点评析】 这两个条款的规定更加保护了旅游者的消费自主权,防止旅游者在旅游中“被购物”。 如果旅游者在旅游中“被购物”的,可在30日内要求旅行社协助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款,但35条禁止指定的仅仅是“购物场所”,因此指定餐馆、酒店是可以的,也方便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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