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不久前发布的《关于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情况的报告》,引发公众对检察机关惩治行贿犯罪的关注。 江苏、浙江两省人民检察院反贪局有关负责人今天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从近年查办案件情况看,行贿案件遍及社会各领域,但又相对集中,尤以工程建设领域为高发区。此外,随着打击行贿犯罪力度的不断加大,行贿手段也花样翻新。 曲线行贿渐成主要方式 近年来,江苏省徐州市检察机关先后在医疗、路政等领域开展惩治行业腐败专项行动,被查处的行贿人占到立案总人数的近三分之一。 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局长陈海鹰用“曲线行贿”来概括行贿人的手段。他认为,“曲线行贿”主要包括以人情往来为名,将行贿行为和基于亲情、友情的交往馈赠相混淆;利用节假日、婚丧特殊时机行贿等。在2011年徐州市检察机关查办的行贿案件中,“曲线行贿”占79.74%,逐步成为行贿的主要方式。 单位行贿犯罪不断增多,则是近年来行贿犯罪的另一显著变化。由于这些行贿企业规模庞大、资金雄厚,权力寻租的后果也更为严重。 刘志国等人成立某医疗器械公司后,董事会研究同意通过给医院工作人员回扣方式推销公司的医疗器械,并决定由刘志国代表公司去医院打通关节,刘志国从此踏上行贿的“征程”。 “由于股份制公司的行贿预算需要通过董事会讨论表决,行贿支出需要计入运营成本,因此,行贿行为从幕后转到台前,单位行贿犯罪呈现规模化、社会化和公开化趋势。”陈海鹰告诉记者,2010年以来,徐州市检察院查处此类行贿案件11件,占所办行贿案件的19.3%。 行受贿持续结稳固同盟 “行贿行为持续化,行受贿双方结成稳固的权钱交易同盟关系,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新变化。”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反贪局有关负责人表示。 2012年,浙江省检察院查办了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原局长黄萌受贿一案。“该案表现出的行贿行为持续化特点最为明显。”这名负责人说。 检方指控,1998年至2011年间,黄萌在担任湖州市副市长、市委副书记、市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连续多次收受当地企业老总贿赂款共计1000余万元。 这名负责人告诉记者,当前一些行贿人改变“一事一求一贿”的做法,而是“放长线钓大鱼”,从“感情投资”入手,一次得手后多次、多年“经营”,将一些掌握重要权力或有发展“潜力”的国家工作人员掌握在利益同盟关系网中,牟取巨大而稳定的利益。 “行贿行为表现出的新特点还不止于此,可以概括为多种手法并用,不择手段。”这名负责人透露,为了逃避打击,已经出现通过第三人甚至“职业贿赂中介”行贿方式。如湖州市检察机关查办的港航系统窝串案中,发现有的行贿人通过与港航系统内部“关系熟悉”的“黄牛”出面行贿相关管理人员。 严打行贿促进查处受贿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当前行受贿案件具有很强的蔓延性,行贿人多头行贿、多次行贿现象比较普遍,贿赂犯罪窝案、串案大幅上升,办一案查一串挖一窝现象较为常见。正因为如此,不打击行贿,就不可能遏制受贿,就不可能从根本上减少贿赂犯罪。 “没有行贿就没有受贿,没有受贿也就没有行贿,行受贿犯罪是对合型犯罪。我们通过严打行贿犯罪,有效地震慑了行贿犯罪,也促进了受贿犯罪的查处,营造了反腐倡廉的良好环境。”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反贪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2011年以来,江苏检察机关先后初查行贿犯罪线索607件,立案侦查行贿犯罪案件561件583人,占全部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总数的13.2%,且案值巨大,其中百万元以上行贿案件共37件37人,占行贿犯罪总人数的7.9%。今年1月至9月,立案查处贪污贿赂案件1121件1320人,与去年同期基本持平。 不过这名负责人也坦言,从司法实践看,近年来行贿犯罪案件的判决结果多为缓刑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对行贿犯罪获取的不正当利益的追缴力度也不够,造成此类犯罪成本低。 他建议,依法加大追缴行贿犯罪所获不正当利益力度,不让行贿犯罪在经济上占便宜外,还应从立法和司法层面加以健全和完善,让行贿者不能为、不敢为、不愿为,彻查铲除滋生行贿犯罪的土壤,有效解决当前行贿犯罪猖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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