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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信息公开入法
近日,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二审。现行环境保护法于1979年试行、1989年正式实施,已不能适应现实需要,修法势在必行。然而,修法必然不能“急就章”。相比于现行环境保护法和草案第一稿,草案第二稿作出较大改动,不少社会各界呼吁已久的内容进入草案。 此次草案专设“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一章,明确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环境信息依法公开,是尊重公众知情权的必要程序。一个人不可能脱离环境而生活,空气、水、土地等环境要素一旦遭到污染,影响的是居住其中的不确定多数的公众。如此关系切身利益的信息,公众当然有权利知晓。政府部门也有责任公开相关信息,这既是为了保障公众权利,也是为公众监督政府创造条件,反过来督促政府部门尽到环境保护责任。
然而,到目前为止,政府部门履行环境信息公开责任的情况不甚理想。2008年开始实施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法律位阶较低,执行效果远没有达到预期。公众依法申请信息公开、索取环境信息,经常无果。虽然办法规定了17类公开内容,但在操作时随意性较大,一些政府部门的官本位色彩依然浓厚,想公开就公开,不想公开就不公开,在涉密问题上又过于谨小慎微,把不该保密的内容也保密了。 政府部门的这种回避信息公开、缺乏沟通机制的做法,弊端已明显显现。全国多个地方发生的环保群体性事件,无不与此相关。如果政府部门信息公开质量、公众参与机制,仍然不能与公众的要求相适应,仍然认为自己可以事事“为民做主”,无需公众知晓太多、参与太多,那么将积累许多原本不必要的矛盾。公众不仅需要在突发环境污染事故之后了解信息,在一些影响环境的建设项目实施之前,也要让公众参与到决策之中。在这一点上,草案规定,“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公众说明情况,征求意见”。 若环境信息公开正式入法,必然引来众人期待。但环境保护法决不能“叫好不叫座”。遗憾的是,环境保护类法规在现实中的执行情况,时常令人忧心。这一方面是因为“GDP挂帅”的行政思路仍然流行,另一方面,环境污染的后果往往要多年之后才显现出来,而应负责任的官员早已升迁,责任追究困难重重。若没有法治精神保障,没有相关机制完善,法律将只是一个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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