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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时评:“教师节”该不该改期?
延续了29年的9月10日“教师节”,今后可能要改日期了。国务院法制办昨日公布《教育法律一揽子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对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四部法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意见稿中拟规定,每年9月28日为教师节,并增加了校长任职资格要求、提高民办校地位等一系列重要条款。
9月10日“教师节”该不该改为9月28日? 从新闻报道里来看,似乎“改”有改的道理:现行的“9月10日”,因新学期刚开始,老师们“有点忙”;而改为“9月28日”,好像那一天为“祖师爷”孔子诞辰,且靠近国庆节。其实,这类的“改节理由”并非“理直气壮”:“该闲的闲,该忙的忙”,老师们“9月28日”就一定比“9月10日”闲多少,我看未必;再说孔子的生日,本来就有争议,辽宁大学文学院教授毕宝魁曾在发表于国学网上的《孔子生年生日详考》中表示,说孔子诞辰9月28日是缺乏依据的,根据记载,可以确定孔子生年生日为公历公元前552年10月9日;还有,说9月28日可与10月1日的国庆节相衔接,这就有些“生拉硬拽”了。当然,话又说回来,只要国务院一声令下,将9月10日“教师节”改为9月28日,这也未尝不可;但问题是,这么一“改”,于教师,于教育事业,又有多大的实际意义?
在我看来,该改的是“教师”而不是“教师节”。 这里,该改的是“教师”有两层含义,一是政府的“尊师”,一是教师的“自尊”。
日前,有消息说“代课教师因25年教龄不被认定而跳瀑布自杀”,无论此消息是真是假,而教师待遇不尽人意,应该是不争的事实。就“在编”而言,尤其是西部地区,有些教师的“实际待遇”还是相对较低的,不然,有些教师就不至于想跳槽当公务员;更而甚者,是那些公办学校里的“代课教师”和“农民工子弟学校”的老师,既无“养老保险”,也无“失业保险”,但,在学子们面前,他们却是名副其实的“老师”。所以说,论“尊师”,各地政府还有很多的“债”要“还”。 说到“自尊”,让我想起“漳州实验小学要家长填报单位职务”。当下,我们的少数教师,也确实不够注意自身的形象:有了这个父母的“单位”与“职务”,学生家长中,有的为“大款”,有的为“大官”,有的为“大腕”,有的为“大师”(以下简称“四大”),一填表,老师便“胸中有数”;随后,老师家中遇到了困难,或者还想“锦上添花”,那就很容易给相关家长打电话或发短信,可“直截了当”,或“旁敲侧击”,由于孩子在老师那里求学,谁不“望子成龙,望女成凤”,谁不想老师对自家的孩子“多加关照”,于是家长与老师之间相互“投桃报李”,最终得利的当然还是老师。否则的话,表格中已有“家庭住址”、“住宅电话”、“父母手机”,再填“单位”和“职务”,岂不画蛇添足?有鉴于此,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收受学生礼物、有偿补课……这些行为今后都将被教育部列入师德禁行行为的“红线”,特别是“教师收礼严重者可开除”。 当务之急,一边是“尊师”,一边为“自尊”,这才是“教师节”要做的“功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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