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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时评:“奇葩”校规因管理矫枉过正
有网友日前爆料称,温州市龙湾区春晖高级中学给在校生发放了一份《德育工作协议书》及《附录》。《协议书》指出,对学生之间交往过密的行为,其中包括同性之间的交往,学校将以特别严重违纪行为的名义予以处罚。网友戏称这是“奇葩”校规(9月15日《温州晚报》)。
近年来,关于“奇葩”校规的新闻并不少见。前不久,云南省陆良一中两名高中生因为在学校教学楼内“吹泡泡”和“扔纸飞机”被学校开除事件,引发广泛关注。眼下,温州这所学校居然规定同性交往过密算违纪,实乃又一“奇葩”典型。 诸多忽视学生正当权利事件反映出时下很多学校对学生的管理观念还停留在传统思维中,认为家长把孩子送到学校就是让学校管理的,学校和教师对学生越严厉就越是关心自己的孩子,甚至可以随意处置学生。学校和教师并非天生就拥有掌握学生一切行为的权力,学生作为独立个体,他首先是一个人,是一个拥有法律规定诸多权利的个体,比如生命权、名誉权、人身权、隐私权等等,这些权利并不因为他们是学生就可以被剥夺,学校的规章制度也必须在尊重学生权利的基础上制定和实施。 学校和教师是教育者,学生是受教育者,两者在具体的教育管理和教学活动中形成的关系只限于教育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管理权限也只在教育领域,和谁交往、如何交往是学生的私事,管理权限不能矫枉过正。学校却不应随意扩大自己的权力,以“我的地盘我做主”的傲慢姿态,要求学生无条件服从管理——学生进学校接受学校的管理,失去一部分自由,但这显然并不意味着学生的一些行为都均需听命于学校的管理。某种程度上说,管理权限的随意扩大是法治精神缺失的表现,必然会侵犯到学生应有的权利,而这样损害学生权利的校规校制并不具有合法性。 符合现代教育精神的学校管理应当着眼于人性化的管理,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学校管理者在制定校规等制度时,须严格遵循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法律规范、法治精神,不能随心所欲地凌驾于法律法规和学生权利之上。另外,要注意倾听学生们的意见,换位思考,注重学生的感受。来自于学生、得到学生认同的学校管理制度施行起来,才能得到最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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