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回家看看,回家看看……”最近,很多人的脑海中都不自觉地响起这首歌。这是因为,这首歌“入了法”。 7月1日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实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指出: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而首例应用新法的判决在新法实施当日就已出炉。这也被媒体解读为“不常看望老人将被认定属违法”。于是,这个话题被重新提起,并引起各方关注。 模拟题:老人瘫倒半天才被发现,常回家看看,别让父母孤独。对此,谈谈你的看法。 解析:2013年7月1日,颇具争议的 “常回家看看”已成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所规定的子女的法定义务,所幸的是似乎法律还没有规定如果子女不“常回家看看”的罚则。但已有新闻报道无锡某法院作出了要求女儿“每两个月回家看看老人”的判决。 对于这一条例是否应当实施,反对声音不少,认为这条法律在落实的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很难执行,容易成为一纸空文;有人认为如今的年轻人工作压力大,交通压力大,在此情况下要求子女来回奔波在工作和父母之间,只能给他们增大压力;也有人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法律强行介入于家务事未必有益。 但是对于“常回家看看”这一条例,在我们的社会中有一部分年轻人是“不能”,还有不少人确是“不愿”。青年人把老人留在老家或是送到老年公寓的多数是顾不上照顾老人的,但也有一些人是想“甩包袱”,之后就外出打工对父母就不闻不问了。有些子女只有过年过节才会回家一次,呆不够几天就会匆匆离开,有些甚至在几年里都从未看望老人一次。城市中的许多老年人有退休工资,不需要子女为老人支付费用,但子女明明与老人生活在一个城市里,却几个月不来看望老人一次。在许多年轻人的头脑里根本没有“精神赡养”的概念。对于这些不愿意承担赡养义务的子女,我认为就应该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给以严惩。 老人们对“常回家看看”入法大多成不赞成的态度。老年人普遍认为:自己不图孩子什么东西,自己也能够照顾自己。就想和孩子说说话,如果孩子工作实在忙,打个电话就可以。“入法”没有必要。儿女在外地,工作忙,请不了假,不能因为他们“不常回家看看”就把他们告上法庭,“这不等于拖子女的后腿吗?”“自古忠孝不能两全”……多数老年人嘴上如此说,心里却非常希望子女能经常回家看看他们。许多老年人嘴上不说,但只要接到在外地工作的子女打来的电话,立即精神倍增,甚至能够开心好多天。 但是对于“常回家看看”这一条例,在落实的过程中却存在诸多的问题: 首先单位如何保障探亲休假权。近年来机关事业单位的“带薪年休假”、私人企业中的“提前放假”等假期,成了“探亲假”的替代品。不过,从保障老年人权益的法律意义上说,“探亲假”或需重新调整规定、重新发布。因为就目前来看,外企、私企员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就被排除了有资格享受探亲假的范围。 其次该政策在落实起来尚有难度。比如 “常回家看看”,是一天、一周还是一个月、两个月回家看一次?如果老人因“精神赡养”问题将子女告上法庭,法院即使判了,又如何执行?不能执行又如何处理?大多数父母会不会因为儿女“不常回家看看”而将其告上法庭?儿女确实因为工作忙回不来,又该怎么定性?单位不保障职工的探亲权利,又该负何责任?有关人士认为,“常回家看看”不能仅靠“法律独行”,亲情也无法靠“一个月回家几次”来细化,它属于精神层面、道德层面的性质多一些。 “常回家看看”入法容易,要想真的入心却很难。因为,“常回家看看”应该是子女心中自发的,而不是法律强制的;应该是子女经常自己想起来回家看看父母,而不是被动要回家。要想让“常回家看看”入法又入心,还有很多工作要做。第一,要做好普法宣传工作,让这部法律和新的条款家喻户晓。第二,要形成敦促机制。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赡养人所在单位等部门,要时常督促赡养人尽义务。在评先评模和选拔人才时不妨把这种“孝心”当做考核评分参数。第三是一些用人企业和单位,每到重大节日应该给假让职工们能回家尽孝。比如,在员工父母生日前后给员工放个探亲假,在重阳节邀请员工父母参加聚会等。四是要树立一些“常回家看看”尽孝的好典型,在全社会形成“常回家看看”的浓厚氛围。 其实无论这项政策将来能否可以执行下去,“常回家看看’写入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其实是给我们提了醒,要多陪陪老人。我们在忙碌的追逐自己梦想和人生理想的同时,也要想想培养我们成长的父母,没有他们的无私付出,何来今天的我们。“常回家看看”不仅要写进法律,还要写进天下子女的心间。面对“白头老母遮门啼”,我们什么时候回,多久回一次终归还是要看自己用不用心。只要有心,海角天涯都能朝发夕至,若是无意,近在咫尺也难得上门。由此说来,主动权还是掌握在儿女们手里,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于父母健在时“常回家看看”,这是我们的福气。否则,到了“子欲养而亲不待”的时候,就悔之晚矣。 2014国家公务员考试:http://www.kds100.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