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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政法干警考试刑法学:犯罪伤了谁

来源:考德上公培公考研究中心时间:2013-08-13 15:42考德上教育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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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考试:http://www.kds100.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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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自己伤害自己也无法构成犯罪,必有另有被侵害对象,考生们可知道侵害对象也是构成犯罪必不可少的因素,考德上公培将详加阐释。

一、犯罪客体的概念

(一)犯罪客体的概念及其内容

1.犯罪客体的概念

任何一种犯罪,不论其表现形式如何,都要侵害一定的客体。如果某种行为没有或者不可能侵害任何客体,就不能构成犯罪。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2.犯罪客体的内容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中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是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二)犯罪客体在刑法条文中的体现

犯罪客体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准确地把握犯罪客体的性质,就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我国刑法在一些法律条文中直接对犯罪客体作了明确规定。然而,我国刑法在大多数条文中,是采取其他一些方式来表示犯罪客体的。

1.有些条文通过一定的物质表现来指明犯罪客体。

2.有些条文通过指出被侵犯的社会关系的主体来表明犯罪客体。

3.有些条文通过指出对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违反来说明犯罪客体。

4.有些条文通过对某种危害行为的描述来表明犯罪客体。

(三)犯罪客体的意义

1.有助于认识犯罪的本质特征。犯罪的本质在于社会危害性,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正是通过被侵害的社会关系表现出来的。

2.有助于准确定罪。我国刑法分则将犯罪分为十类,即是依据犯罪客体不同来划分的,并且司法实践中区分相近的犯罪也往往借助犯罪客体明辨、确定犯罪性质。

3.有助于正确量刑。犯罪性质相同,但社会危害程度不可能完全一样,则行为人应受刑罚的轻重也不同,评价具体犯罪社会危害程度的一个重要方面,即考察对具体社会关系的危害程度。

二、犯罪客体的种类

1.一般客体,亦称共同客体。这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害的客体。在我国,犯罪的一般客体,就是刑法所保护的作为整体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犯罪的一般客体揭示了一切犯罪的共同本质,说明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社会政治属性及我国刑法同犯罪作斗争的必要性。

2.同类客体,亦称分类客体,也就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者某一方面。同类客体说明了某一类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某种共同特点。

3.直接客体,这是指某一具体犯罪直接侵害的客体,也就是指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具体部分。在实际案件中的犯罪都是具体的,一个犯罪行为不可能使社会关系的各个方面都受到侵害,而只能侵害某一具体的社会关系。这种具体犯罪侵害了什么具体的社会关系,就是由犯罪直接客体所揭示的。

三、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一)犯罪对象的概念和内容

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犯罪对象是危害社会行为所直接作用的物或者人,其中,物是具体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人是社会关系的主体。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二)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和区别

1.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

犯罪对象是社会关系存在的前提和条件,是犯罪客体的物质载体或者主体承担者。犯罪对象在不同的场合会表现为不同的犯罪客体,不同的犯罪对象在一定的场合也不能表现为相同的犯罪客体。

2.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

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能够决定犯罪的性质,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具有这种法律属性。任何犯罪都要使一定的犯罪客体受到侵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

考德上公培认为,犯罪客体这一部分相对有一些难度,考生们要详细的思考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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