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国家公务员考试:http://www.kds100.com/gjgwy/ 考德上公培研究发现,很多考生对于犯罪的理解很泛化,只要是跟公安或者法院有接触的就理解为犯罪,其实这是典型的理解误区,究竟什么是犯罪呢,以下文章可看出究竟。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及其内容 1.犯罪构成的概念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2.犯罪构成的内容 按照我国犯罪构成的一般理论,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都必须具备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的主观方面这四个共同要件。 (二)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联系和区别 犯罪构成是建立在犯罪概念基础上的,它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犯罪概念回答了什么是犯罪、犯罪有哪些基本属性;犯罪构成则进一步回答犯罪是怎样成立的,它的成立需要具备哪些法定要件,也就是说,它所要解决的是成立犯罪的具体标准、规格问题。通过犯罪构成要件的总和,具体说明什么样的行为是危害社会、触犯刑律的,因而是应受刑罚处罚的。可见,犯罪概念的各个基本属性是通过犯罪构成来具体说明的。犯罪概念是从总体上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而犯罪构成则是分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的具体标准。 (三)犯罪构成的意义 1.区分罪与非罪的意义 犯罪构成是犯罪认定的法律标准,对于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具有重要意义。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是各种犯罪成立条件的总和。只有正确地掌握了犯罪构成,才能据此准确地认定犯罪,并科学地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重点记忆 2.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意义 刑法根据犯罪的特征规定为各种不同的犯罪。在刑事审判中,不仅应当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而且还应当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此罪与彼罪的区分,主要在于各种犯罪之间构成条件上的差别。 3.区分轻罪与重罪的意义 犯罪在法益侵害的程度上存在差别,因而刑法规定的犯罪有轻重之分,即使是同一犯罪,也设置轻重有别的犯罪构成,这就是减轻构成与加重构成。因此,不仅要掌握基本构成,而且要掌握减轻构成与加重构成,这对于区分轻罪与重罪的界限,对于刑罚的正确适用,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 1.犯罪主体 它是指实施了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我国刑法对犯罪主体的规定包含了两种人:一种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自然人,另一种是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单位。但是,单位目前只能成为某些犯罪的主体。 2.犯罪主观方面 它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及其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我国刑法规定,一个人只有在故意或过失地实施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时,才负刑事责任。所以,故意和过失作为犯罪的主观要件,也是构成犯罪必不可少的要件之一。 3.犯罪客体 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我国《刑法》第13条和分则的规定,具体指明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种类。 4.犯罪客观方面 指刑法所规定的、构成犯罪在客观上必须具备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和由这种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这方面的要件说明了犯罪客体在什么样的条件下,通过什么样的危害行为而受到什么样的侵害。因此,犯罪客观方面也是犯罪构成不可缺少的要件。 考德上公培建议考生,法学研究不可浅尝辄止,要在理解的基础上更深入地解决现实现象,能够转化为考场上的“生产力”才是最关键。 政法干警考试:http://www.kds100.com/zfgj/ 小编推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