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基层政法机关招录培养干警公告的相关规定,报考政法干警考试的考生除要参加公共科目考试之外,还要参加教育入学考试。而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考生需参加专业综合Ⅰ(刑法学、民法学)、专业综合Ⅱ(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的考试。在此,对专业综合的试题特点进行分析,并对2012年考试趋势进行预测。 (一)专业综合Ⅰ 1.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Ⅰ》总体特点 (1)试卷的调整 以往的试卷都是刑法和民法严格分开,分为明显的两部分,先是刑法试题,然后是民法试题。而2011年的试卷是刑法民法合在一起,不过题型题量并未改变。 (2)直接考查法条和基本概念 2011年大部分题仍然直接考查法条和基本概念,如: 例题:下列选项中,可能适用缓刑的是( )。 A.甲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B.乙因破坏选举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3年 C.丙因组织残疾人乞讨被判处6个月拘役 D.丁刑满释放1个月后故意报复伤害证人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答案】C。解析:《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本题直接考查法条,这样的题很多,小编认为,考生复习时注意对法条的记忆理解十分必要。 (3)个别题目难度增加 虽然大部分题直接考查基本法律知识,但和往年不同的是,2011年有个别题目难度较大,考生应该注意这一特点,对一些刑法民法理论要吃透,努力提高自己的法学理论水平。 例题:警察甲在审讯犯罪嫌疑人柴某时,因柴某拒不开口,就用警棍击打其头部,致其瘫痪,对甲的行为应当( )。 A.以刑讯逼供罪从重处罚 B.以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 C.以刑讯逼供罪和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D.以刑讯逼供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 【答案】B。解析:《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根据该条规定,致人伤残、死亡的应该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本题虽然也是考法条,但考查的比较有深度,小编提醒考生应该注意吃透法条。 2.各部分具体特点 刑法学具体考点包括导论,犯罪概念,犯罪构成,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共同犯罪,一罪与数罪,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刑罚的概念和种类,量刑,刑罚执行制度,刑罚消灭制度,刑法各论概述,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 民法学具体考点包括导论,民事法律关系,公民(自然人),法人与其他组织,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时效与期间,物权的一般原理,所有权,共有,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债权概述,合同,人身权,知识产权,民事责任。 3.命题趋势 专业综合Ⅰ是政法干警招录考试中难度比较大的一科。就往年考试情况来说,专业综合Ⅰ是应试者倾注大量心血的科目。由于刑法学和民法学知识点庞杂,覆盖面广,与实际生活联系紧密,很多题目都要求考生运用所学知识对具体案例进行分析和解答,因此考生复习起来就会有很大困难。可以说,专业综合Ⅰ是应试者拉开分数差距的关键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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