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组织实施
招考工作按照发布公告、报名及资格初审、笔试、心理素质测试、专业测试、资格复审和面试、体能测评、体检、考察、公示、审批录用程序进行。资格审查工作贯穿 公招全过程,在任何环节发现报考者有不符合职位要求情形的,均可取消其报考或录用资格。考务工作由省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各市(州)人社局实施。
(一)发布公告:各市(州)公告于2014年6月30日前发布。
(二)报名及资格初审。采取网上报名、网上缴费的方式,由省人社厅统一组织。资格初审和照片质量审查由各市(州)公安局负责,在报考者报名后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报考条件的,不得拒绝报名;对审查不合格的,应说明理由。资格初审不合格的,不能参加考试。经资格初审合格并缴费成功的报考者均可参加笔试和心理素质测试。
网络报名时间为 2014年7月1日至6日8:00。资格初审时间为7月1日至7日8:00。网上缴费时间为7月1日至8日8:00。报名网址四川人事考试网。
被 授予全国公安系统一级或二级英雄模范称号、革命烈士、在执行任务中因公牺牲、因战或因公致残被评为五级及以上伤残的公安民警子女,具备中专(高中)及以上 学历,笔试、心理素质测试、体能测评、体检、考察合格,且符合其他报考条件的,即录用为公务员(人民警察)。笔试科目为《申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各占总成绩的50%。体检按《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参加单独考试的英烈子女不执行笔试加分政策。
各 市(州)公安局摸清本地英烈子女的数量,在招录计划数中扣除英烈子女招录名额。英烈子女由民警所在市(州)公安机关(或原所在公安机关)负责联系通知,并 组织报名等相关考录工作,合格者由市(州)公安机关分配工作单位后报市州人社局审批录用。报名时须出具民警的荣誉、烈士、牺牲、伤残等证书证明,报考者本 人的荣誉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等材料,以及双方的关系证明。市(州)公安局资格审查合格并报市(州)人社局审核同意后,于7月7日前将报考人员花名册及《报考信息表》报省公安厅政治部。
(三)笔试、专业测试。笔试定于2014年7月27日进行。特警专业测试的考试时间原则上安排在7月28日至30日。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于2014年8月中旬在四川人事考试网上公布、笔试折合总成绩和职位排名于8月下旬由各用人单位公布。
(四)心理素质测试。心理素质测试于2014年7月27日采取笔试方式进行,测试结果与笔试成绩同时公布。心理素质测试未达合格标准的,不进入下一考录程序。
(五)资格复审及面试。各市(州)人社局、公安局根据考生折合后的笔试(特警含专业测试)总成绩依次确定进入资格复审人员名单(最后一名总成绩相同的,可一并进入资格复审,笔试有缺考科目者不得进入资格复审),并于2014年8月29日前公布。进入资格复审人员达不到录用名额3倍比例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参加笔试(特警含专业测试)且心理素质测试合格者全部确定为资格复审人员。各市(州)公安局于2014年9月8日前组织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合格者进入面试;不合格者取消面试资格。资格复审不合格或自动放弃出现的缺额,应在报考同一职位的考生中按笔试(特警含专业测试)折合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递补只进行一次。递补工作须于9月10日前截止,并通知到递补人员本人。
面试暂定为2014年9月13日-15日进行。面试由各市(州)人社局、公安局共同组织实施,地点设在各市(州)政府所在地。为保证面试公平、公正进行,面试前考生抽签决定面试分组及顺序,评委抽签决定面试分组。
(六)体能测评。参加了面试的考生均参加体能测评。体能测评由市(州)人社局、公安局、公务员局(办)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人社部发〔2011〕48号)、国家公务员局《关于明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体能测评次数的函》(国公局函〔2012〕1号)规定,在面试后3日内组织实施。体能测评应在具备条件的学校等地点全封闭进行。参加体能测评的考生年龄按体能测评的当日计算。
(七)体检。面试和体能测评结束后,在体能测评合格的人员中,根据折合后的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各职位录用名额等额或差额确定体检人选,是否差额由各市(州)确定。考试总成绩相同的,以笔试成绩高低确定名次; 笔试成绩相同的,先后以特警专业测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成绩高低的顺序确定名次。
对实际面试人数未达到录用名额3倍比例的职位,进入体检的人员,其考试总成绩不得低于本市州或同等条件市州达到比例的职位拟进入体检人员(不含递补体检人员)的最低考试总成绩。体检由市(州)人社局、公安局、公务员局(办)组织实施。招考单位或考生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复检要求(《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规定不复检的项目不予复检)。复检只进行一次,体检结论以复检结果为准。体检工作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组织实施。体检出现的缺额,可依次递补一次。
(八)考察。考察由市(州)人社局、公安局、公务员局(办)按照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组织实施。考察出现的缺额,可依次递补一次。
(九)公示。确定拟录用人员后,由各市(州)公安局在本市州相关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专业、毕业院校(或原工作单位)、准考证号、拟录用职位、考试总成绩、职位排名和监督举报电话,公示期限为7天。公示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问题但不影响录用的,办理录用手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或难以否定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后再决定是否录用。公示后出现的缺额不再递补。
(十)录用审批。经考试、体检、考察、公示无问题者,由省公安厅委托市(州)公安局进行审核,报市(州)人社局办理录用审批手续后,将备案报告、人社局录用批复、录用人员花名册一式二份送省公安厅备案,备案材料作为新录用民警授衔依据。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社和公安等相关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抓好此次招警工作。严格按政策和程序,组织实施笔试、面试、体能测评、体检等各环节工作,尤其是考察环节,必须认真细致,逐一考察,切实把好进人关,确保队伍高素质。
(二)严格按计划组织招考。各市(州)上报并经省上同意的招警计划,各地要严格遵照执行。凡擅自挪用或增减招考计划的,要追究相关单位责任。
(三)认真制定招考方案和公告。各市(州)人社局、公安局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研究、科学制定本市(州)招警计划,按照规定时间直接发布招考公告。本次录用的人民警察,在录用单位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各地在公告中应予以明确。
(四)加强配合与监督。人社、公安部门要按照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按时保质保量做好招警工作。坚 持政策规定、程序方法和考录结果“三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监督,维护录用工作的公正性、严肃性。资格审查、面试、体检和考察等环节,要 请纪检监察部门参与监督。建立健全考录工作责任制,各市(州)要建立考录监督小组,设立考录工作举报箱并公布监督电话。严格要求,严肃纪律,严禁徇私舞 弊。严格按照《四川省人事考试考务工作细则》、《四川省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细则(试行)》及《四川省人事考试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规定, 对违反规定录用的人员,取消其录用资格。对违反规定的单位,暂停其进人,情节严重的,要追究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并予以通报。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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