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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辽宁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考(招生)公告

来源:辽宁人事考试网时间:2014-08-22 10:27考德上教育V

2014年辽宁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考(招生)公告

为加强政法工作和基层政法干部队伍建设,造就政治业务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应用型、复合型政法人才,根据中央政法委等12部委《关于印发〈2014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我省决定继续实施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考(招生)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培养方式和招录培养计划

(一)培养方式

试点采取教育入学考试和公务员考试一并统考的方式,由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组织,择优录取人员至政法院校进行定向培养,报考即定向、定单位。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发给生活补助费。学生按规定完成学业并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经考核符合相应公务员职位要求的,毕业后一律按入学时确定的定向单位工作,服务一定年限后方可交流。试点班设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教育、第二学士学位本科教育、硕士研究生教育三个层次,学制均为两年(含半年实习期)。

(二)招录培养计划

2014年辽宁省计划招录培养325人。其中法院系统28人(第二学士学位本科教育3人、法律硕士研究生教育25人),检察院系统13人(第二学士学位本科教育9人、法律硕士研究生教育4人),公安系统284人(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教育262人、第二学士学位本科教育22人)。

具体的职位及计划、培养院校及专业设置、培养模式、报考要求等信息详见招考(招生)职位表。

二、招录对象及条件

(一)招录对象

1.面向普通高校2014年应届毕业生

面向普通高等院校2014年应届毕业生的职位,报考者应为2014年当年毕业并于7月31日前取得学历(学位)证书。

其中,公安系统限18周岁以上、28周岁以下(1985年 8月25日(含)至1996年8月25日(含)期间出生)人员报考;

法院系统、检察院系统非人民警察职位,限18周岁以上、33周岁以下(1980年8月25日(含)至1996年8月25日(含)期间出生)人员报考。

2.面向“四个计划” 2014年当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人员

面向“四个计划” 2014年当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人员职位,限纳入我省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以及我省选派或辽宁生源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以上简称“四个计划”)2014年当年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人员报考。

其中,公安系统限18周岁以上、28周岁以下(1985年8月25日(含)至1996年8月25日(含)期间出生)人员报考;

法院系统、检察院系统非人民警察职位,限18周岁以上、33周岁以下(1980年8月25日(含)至1996年8月25日(含)期间出生)人员报考。

3.面向普通高校毕业生服兵役期满退出现役人员

面向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参军退伍人员的招考职位,普通高校毕业生在服役前或服役期间获得普通高校学历(学位)证书可以报考。公安系统限18周岁以上、28周岁以下(1985年8月25日(含)至1996年8月25日(含)期间出生)人员报考。

(二)招录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已退役士兵限辽宁籍户口;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6.报考公安系统人民警察职位的,须符合人民警察招录条件;

7.符合教育部规定的报考相应学历学位教育考试的基本条件;

8.具有录用主管机关规定的报考职位所需其他资格条件。

(三)报考各学历层次试点班须具备的学历条件

1.普通高校毕业生报考公安系统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试点班的,须具有普通高等院校专科及以上学历;

2.普通高校毕业生报考法院系统、检察院系统及公安系统第二学士学位试点班的,须具有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学历及学士学位;

3.普通高校毕业生报考法院系统、检察院系统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须具有普通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相应学位。

具体专业要求详见招考(招生)职位表。

(四)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在2009-2014年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考试作弊行为且不得报考公务员的人员;

3.现役军人、在读的普通高校大学生;

4.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5.报考与录用后构成回避关系的招录职位的。

此外,在2014年辽宁省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中被确定为体检、考察人选的不得报考。

三、报考程序

(一)职位查询

2014年辽宁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招考(招生)人数、职位简介、试点班教育层次、考试类别和资格条件等可通过以下网站查询:

辽宁人事考试网(www.lnrsks.com)

对招考(招生)职位表中的专业、学历、资格条件以及备注的内容等信息需要咨询时,报考人员请分别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等省级政法机关咨询。

(二)报名方式

本次考试报名全部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进行,不设现场报名。报名网址是辽宁人事考试网(www.lnrsks.com)。网上报名按以下程序进行:

1、提交报考申请和上传本人电子照片。报考人员可在2014年8月25日9时至8月27日24时登录辽宁人事考试网站,填写报名信息,并上传照片(本人近期免冠2寸正面证件电子照片,jpg格式,大小20KB以下)。

2、查询审查结果。报名期间,有关单位将在辽宁人事考试网对报考人员提交的照片等信息进行初审,并在报考人员报名次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考人员可于2014年8月25日至28日12时登录辽宁人事考试网查询审查结果。通过审查的,不能再报考其他职位。未通过审查的,可改报其他符合条件的职位。考生对初审需咨询的,可按照公布的咨询电话,向相关部门(单位)咨询。

3、缴费确认。报考人员通过审查,须于2014年8月25日9时至8月28日16时重新登录辽宁人事考试网上报名系统,通过指定银行缴纳考试费用,支付考试费用后即为报名程序结束。

拟享受减免考务费用的人员,实行网上报名、现场确认的方式。通过网上报名并初审通过后,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人员,凭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人员,凭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扶贫办(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及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原件及复印件,于8月26日至27日到省人事考试局(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二号B座综合楼一楼)进行审核确认,办理减免考务费手续。

未按期缴费者视为自动放弃考试。

(三)网上打印准考证

已缴费的报考人员,于2014年9月12日8时至21日24时登录辽宁人事考试网,自行打印准考证及报名登记表(A4纸)。打印中如遇问题,请登录辽宁人事考试网站查询或与辽宁省人事考试局联系解决。

(四)注意事项

1、每名考生只能报考一个招考职位。

2、报考人员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3、报名实行诚信承诺制,考生报名时,要如实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凡弄虚作假的、或与招考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不符的,在面试前的资格审查或录用审批时一经查实,一律取消面试资格或录用资格。

4、为便于考生及时掌握报名情况,报名期间,每天上、下午将缴费人数与招录计划比例低于20:1的招考职位在辽宁人事考试网上公布。望考生及时报名并缴费,防止后期报名人数过多造成网络拥堵,给报名和缴费带来困难。

5、考生自报名至考试(笔试、资格审查、面试)期间,应确保报名时所填报的通讯工具畅通,以便招考单位、考试机构联络,因所留通讯方式不畅所致后果,由考生自负。

四、考试内容、时间和地点

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

(一)笔试

1.笔试内容

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所有考生均需参加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教育入学考试内容按试点班学历教育层次区分: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的考生需参加民法学的考试;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考生需参加专业综合Ⅰ(刑法学、民法学)、专业综合Ⅱ(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的考试。考试范围以《考试大纲》为准,公共科目考试大纲见《辽宁省2014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考(招生)公共科目考试大纲》。教育入学考试大纲请考生登录教育部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生服务网(http://zf.chsi.com.cn)查阅《考试大纲》。

2.笔试时间和地点

考试地点统一设在辽宁省沈阳市,具体地点见准考证。

笔试时间:

9月20日 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14:00-16:30 申论

9月21日 9:00-11:30 民法学(本科层次)

9:00-12:00 专业综合Ⅰ(法律硕士)

14:00-17:00 专业综合Ⅱ(法律硕士)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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