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是政法干警考试的必考科目。那么什么是民法呢,它的定义是什么,它的调查对象是谁?我们首先要了解民法学才能更为有效地备考。 民法是调整自然人或法人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称。 1.民法的概念 (1)形式上的民法与实质上的民法 形式上的民法就是指民法典,这是按一定逻辑顺序编纂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实质上的民法,是指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民法典以及各种民事单行法。我国目前尚未完成民法典的制定,民法制定法主要以《民法通则》以及各种单行法律的形式公布。 (2)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 广义的民法就是指所有的私法规范,包括调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亲属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以及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狭义的民法,仅仅指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通常不包括亲属法、知识产权法和商事法等法律规范。 2.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即民法调整的对象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的合称。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即包括人格权关系和身份权关系。 所谓人格,是指自然人主体性要素的总称。人格关系是自然人基于彼此的人格或者人格要素而形成的关系。人格要素是与自然人人身不能分离的,没有直接经济内容的要素,包括生命、身体、健康等物质性要素和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精神性要素。人格在法律上不得抛弃、不得转让。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亦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有限人格权。 所谓身份,是指自然人基于彼此的身份形成相互关系,包括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亲属关系。身份关系仅存在于自然人之间,不得抛弃和转让。 (2)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人们基于财产的支配和交易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发生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其特点是:①当事人在法律上地位平等;②当事人支配财产的意志独立、意志自由;③人身的物质要素不能作为财产,如人的器官、血液。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可分为两类:支配型与流转型。支配型财产关系表述的是财产归何人控制的状态,回答财产“是谁的”或“由谁利用”这样的问题。在支配型财产关系中,对物的支配,民法上称之为物权关系;对智力成果的支配,民法称之为知识产权。流转型财产关系反映的是商品交换中的财产关系,表述财产在交易中即财产因买卖、租赁、借贷、承揽等行为而发生的移转状态。流转型财产关系民法上称之为债的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