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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 法理学—合同的变更

来源:考德上公培时间:2014-06-25 14:27考德上教育V

合同变更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变更是指合同的内容与主体发生变化;狭义的合同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化。在我国,合同立法和民法理论通常将主体的变更称为合同的转让,将合同的变更限于内容的变更。那么合同变更有什么样的特征呢?接下来,考德上公培政法干警考试网为大家做详细介绍,希望大家好好掌握政法干警专业综合的相关知识,在政法干警笔试答题中得心应手。

合同变更的特征是:

(1)合同变更必须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对象。对不成立或无效的合同而言,不存在变更问题。

(2)合同变更必须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合同变更是双方法律行为,须经当事人协商同意方可成立生效。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3)合同变更只是合同内容的局部变更而非全部变更。如标的数量的增减,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的改变,均属于合同变更。

(4)合同变更将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当事人应按变更后的合同内容来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由于合同变更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因此,有关合同订立程序的规定完全适用于合同变更,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合同变更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履行,对变更后的合同内容的违反构成违约行为,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但合同变更对已按原合同所作的履行没有溯及力,同时,合同的变更也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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