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江西政法干警考试招录对象和条件 (一)招录对象 1、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包括公安现役部队)25周岁以下,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力,符合报考条件的已退役士兵(大专以上学历退役士兵可放宽至27周岁)。 2、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要求在2012年9月底之前取得毕业证书)。 对2010、2011年毕业至今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其档案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可按应届高校毕业生对待。 3、我省统一招募并服务期满的“大学生村官”等四个项目人员(指由我省省级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全国项目的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人员)。 以上四个项目人员的服务期计算至2012年9月30日。其中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人员和西部志愿者应服务期满2年,特岗教师应服务期满3年。 (二)招录条件:符合报考公务员的基本条件;符合教育部规定的报考相应学历学位教育考试的基本条件;符合职位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见招考计划表);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还应符合人民警察招录条件。 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法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报考第二学士学位试点班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本科学历。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试点班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专科及以上学历。报考专科试点班的,须高中及以上学历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报考资格条件中的专业要求,按照《江西省2012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分类目录》执行。 年龄计算方法如下:25周岁以下是指1986年8月8日以后出生;27周岁以下是指1984年8月8日以后出生;30周岁以下是指1981年8月8日以后出生;35周岁以下是指1976年8月8日以后出生。此计算方法适用于本次考试录用全过程。 (三)下列人员不得报考: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现役军人;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和试用期内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此外,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需要回避情形的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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