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资格条件外,报考人员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政治素质好,能够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品行良好,作风端正,遵守纪律,服从组织安排。 3.事业心、责任感强,自愿到基层一线和艰苦地区工作。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文字和口头表达能力。 4.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能够如期毕业并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 5.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中共党员(含中共预备党员);(2)在院(系)及以上党(团)组织、学生会(研究生会)或班委会中担任过学生干部,且任职时间连续满1年以上;(3)获得院(系)及以上“三好学生”称号。 6.大学本科生不得超过24周岁(1990年6月30日以后出生),硕士研究生不得超过27周岁(1987年6月30日以后出生),博士研究生不得超过30周岁(1984年6月30日以后出生)。大学学制5年或以上的,以学制4年为基数,学制每增加1年年龄相应放宽1岁(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2014年6月30日)。 7.身心健康,满足基层工作需要。 8.其他条件。 (二)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 3.在校期间受过院系级以上单位处分的; 4.预备党员由于个人原因延长预备期的; 5.现役军人; 6.其他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 相关信息: 小编推荐: 最新教材推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