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朋友圈正逐渐成为“生意圈”发布广告、进行推销的重点地带。朋友圈中出现的非标准形式的商业广告,到底认定为广告还是传播,目前还没有共识。当微信广告涉及虚假宣传,侵害微信用户利益时,尚难以适用现有法律规范。虽然根据广告法规定:“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似乎可将微信广告纳入规范领域,但微信中包含大量私人交流信息,微信广告又缺乏明显标志,在传输过程中难以被识别,微信用户可以与好友分享某品牌的化妆品,也可以在个性签名中介绍某项服务,这时将难以界定其属于微信个人行为还是微信广告行为。 同时,微信广告不受时间、地域的限制,广告受众往往分散在不特定的区域。在法律上确定违法广告的发生地,依次确定相应机关的执法管辖权成为微信平台消费者维权的障碍;其次,微信广告发布没有设置准入门槛,任何人只要拥有一台智能手机,下载微信软件,就可以实现群发,追查违法广告的发布源头是监管中的一大难题。而且微信广告发布者随时可以删除其使用无记名电话卡发布的宣传内容,甚至可以随时删除整条广告的内容,使得追踪广告发布者成为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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