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考试 本次招聘机关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人员只进行面试,面试总分为100分。 1.开考条件:拟招聘岗位数与该岗位实际报考的人数达到1:3的比例才能开考;未达到1:3比例的,则相应递减该岗位招聘数量至规定比例或取消该岗位招聘计划。紧缺、特殊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需要开考的,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在报名结束后3天内向藤县机关事业单位招聘后勤服务人员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经批准的可适当递减比例开考。 2.面试时间:2018年2月3日,具体时间、地点等事项见面试通知,面试通知在2018年2月2日由报考者持本人身份证和交费发票到藤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领取。 3.面试:报考者凭本人身份证和面试通知参加面试。面试成绩60分为合格,面试成绩未达60分者,不得确定为考核人选。未达1:3面试比例的,面试成绩须达70分。 4.本次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面试分值满分为100分。面试成绩在面试结束时当场公布。如出现末名同分的,招聘计划中有优先条件的按优先条件执行;如无优先条件的,取工作年限长者;工作年限相同则取学历最高者;工作年限、学历都相同的,取职称最高者;按上述办法仍不能确定人选的,进行复试,取成绩最高者进入考核。 5.面试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 七、考核 根据招聘单位计划招聘的职位数,依据面试合格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1的比例确定考核人选,考核人选名单在藤县人事人才信息栏和招聘单位工作区域内公示3天。考核可采取多种形式,全面了解被考核人的思想政治素质,遵纪守法意识,道德品质修养,人际沟通能力,心理调适能力,日常学习工作的情况、身体状况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等,要对各方面的意见进行分析,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准确把握被考核人的情况,全面、客观、公正地确定被考核人的考核结果。因考核不合格出现空缺时,其缺额根据该岗位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八、体检 考核工作结束后,根据考核结果择优按招聘职位数1:1确定体检人选。体检由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到县级以上具有相当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体检参照现行国家公务员录用的体检标准执行,有行业体检标准的按行业体检标准执行。除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外,不得要求进行乙肝项目的检测。体检费用由体检者承担。招聘单位和考生对体检结论有疑问时,允许提出复检要求,复检要求应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联系到符合规定条件的医院进行复检。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体检不合格的,在报考同一职位已参加面试成绩合格的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九、公示 在面试成绩、考核、体检结果都合格的人员中择优确定拟招聘人员,并实行公示制度。拟招聘人员名单在藤县人事人才信息栏上公示和在招聘单位内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后,按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十、人员聘用 (一)通过公开招聘的机关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人员应与招聘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书》(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个人档案。双方自愿,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对聘用合同进行鉴证。当事人的个人档案要转到藤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并办理保管手续。 (二)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受聘人员为初次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的,试用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试用期在同一聘用单位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内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或发现隐瞒聘前病史且身体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以及提供虚假材料者,取消聘用资格,解除聘用合同和人事关系。 (三)通过公开招聘的机关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人员,在聘用期间,其工资福利待遇按《关于藤县机关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人员实行聘用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藤政人字〔2010〕26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落聘或解聘后,相关事宜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组织纪律 各有关部门、招聘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资格条件和工作程序,规范操作,面向社会公开,增强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要坚持原则,照章办事,严格程序,自觉抵制不正之风的干扰。如发现有违规或弄虚作假行为,要立即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对有关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保证考试招聘工作顺利进行。 本次招聘工作计划在2018年4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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