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2015年上半年全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2005〕第6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宁党办〔2006〕35号)等政策规定,制定本简章。 一、招聘原则 (一)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二)贯彻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坚持专业匹配、人岗相适原则。 二、招聘对象 (一)招聘范围。采取公开报名方式,面向全区或全国招聘。具体范围详见《2015年上半年全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岗位计划一览表》中要求。 (二)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2.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3.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工作人员; 4.往年招聘的服务期未满“特岗教师”不得报考中小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教师招聘; 5.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非2015年应届毕业生;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就读的非2015年应届毕业的专升本人员、定向培养生、研究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学历、学位报考; 6.现役军人; 7.2015年4月20日后机关事业辞职、辞退,事业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区内正式在编工作人员; 8.应聘者不得报考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所列回避情形的岗位; 9.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情形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的人员。 三、招聘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能够履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义务; (三)具备与招聘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学历、专业和资格条件; (四)年龄35周岁以下,博士研究生报考年龄4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上述条件外,报考者还应当符合《2015年上半年全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岗位计划一览表》附件1中各招聘岗位设置的相关资格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