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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满足我县部分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的需要,根据《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浙人才〔2007〕184号)和《海盐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规定,经研究,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33名。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范围和对象 1、招聘职位户籍、生源地要求详见《招聘计划表》。户籍以2013年11月2日的户口所在地为准。生源地为高考(中考)入学时户口所在地。 2、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报考须征得所在单位同意;现正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本科、研究生,不能以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 在2011年以来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过程中被认定实施了考试作弊、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以及具有法律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参照《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发[2008]58号,属于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宜参加本次公开招聘活动;应聘人员不得报考与招聘单位有《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第三十条所列回避情形的岗位。 3、留学人员报考须取得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4、研究生毕业,并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人员,户籍不限。 二、招聘的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热爱招聘职位工作。 2、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3、年龄在18周岁至35周岁(1977年11月2日至1995年11月2日期间出生)。在(一)中所列的第(4)条人员的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72年11月2日以后出生)。 4、报考者须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以及具备招聘职位所需的资格条件(见附表)。 5、在2013年11月2日前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教育学历考试并取得毕业证书的人员,符合职位资格条件的可以报考。 6、部分招聘职位所要求的“2年以上工作经历”是指:2013年11月2日前在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工作及农村、城市社区工作累计2年及以上的经历,在军队团以下单位服役的经历、自谋职业、个体经营的人员,也可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 三、待遇 聘用后按国家规定享受事业单位相关的工资福利待遇。 四、招聘计划及资格条件(见附件1) 五、招聘程序和办法 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按照发布招聘公告、现场报名、笔试、面试、体检、考核、公示和聘用等程序进行。 1、现场报名。每人限报一个岗位。同一岗位符合条件报名人数不足招考计划数3倍的,将相应核减或取消招考计划。符合《海盐县机关事业单位补充人员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盐委办[2007]78号)第十条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学历、学位要求为硕士研究生的职位,根据《海盐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盐委办[2007]40号)第十九条第3款规定,招考单位主管部门可以从不足计划数3倍的报名人员中决定是否直接考核聘用。 2、笔试。笔试科目为《综合基础知识》、《职业能力倾向测验》,满分各为100分。 笔试时间:2013年11月9日一天;具体各科目考试时间、地点见准考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