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事业单位人才队伍整体素质,优化人员结构,根据《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和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26号)等有关规定,经市人力社保局核准,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九龙坡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一、招聘原则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招聘单位及人数 本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41名,其中专业技术人员14名,职员27名。具体招聘单位、岗位人数及要求详见《九龙坡区2013年下半年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一览表》(附件1)。 三、招聘范围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符合本次招聘条件的人员。 以下人员不属于招聘范围: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2.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3.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4.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五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5.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6.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7.现役军人;8.在读的非2013年应届全日制毕业生;9.未满服务期、也未在2013年9月5日前解除选派协议的选派大学生;10.违反社会公德、道德败坏人员;11.法律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四、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政治素质好,品行端正,遵纪守法; 2.服务意识强,爱岗敬业,身体健康; 3.自愿在录取聘用单位服务5年及以上。 (二)具体条件 1.2013年9月5日前取得岗位要求的国民教育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 2.35周岁及以下(1977年9月5日及以后出生); 3.符合回避要求和聘用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招聘岗位明确要求工作经历的,报考者须具备。其中基层工作经历指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即具有在县级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等工作的经历。曾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可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工作经历。工作经历计算时间截止2013年9月5日。 五、招聘方式 报名人员自愿选择一个岗位报考,且所学专业须与岗位所需专业(见附件1)完全一致对应相符,招聘指标数与岗位报名人数达到1:3比例方可开考。若未达到该比例,则相应递减招聘指标或取消招聘。其中,属急需紧缺岗位或特殊人才的,经市人力社保局同意,可适当放宽开考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