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事业单位人员招聘工作,提高人员素质,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6号)和《山东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鲁厅字[2005]4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三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四条 公开招聘应当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五条 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同级政府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事业单位可以成立由本单位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和工会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具体承担招聘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七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八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四)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十条 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方案;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四)考试、考核; (五)体检; (六)确定拟聘用人员,并进行公示; (七)拟聘用人员报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九)公布聘用结果。 第十一条 对因涉密、专业特殊等不宜公开或难以形成竞争的岗位,经市级以上招聘主管机关同意,可简化程序组织招聘;对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短缺专业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经招聘主管机关同意,可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第三章 招聘方案与信息发布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在核定的编制和增人计划内,根据岗位需要制定招聘方案。 第十三条 招聘方案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聘单位编制数、空编数、拟招聘人数; (二)拟招聘的岗位、专业及所需资格条件; (三)招聘的组织方式和时间; (四)考试的办法; (五)招聘信息发布的渠道等。 第十四条 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方案,报省人事厅备案;省政府部门或单位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方案,须经其主管部门(单位)核准后报省人事厅备案;省级垂直管理部门系统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方案,由其省级主管部门统一制定,报省人事厅备案。 设区的市政府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方案,报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县以下政府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方案,须经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后报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第十五条 招聘方案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备案后,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 第十六条 招聘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聘单位的情况简介; (二)招聘岗位、招聘人数及相关待遇; (三)应聘人员条件; (四)招聘办法; (五)考试、考核的时间、内容、范围; (六)报名方法等。 第十七条 招聘报名及资格审查工作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指导下,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第四章 考试、考核与体检 第十八条 考试内容及科目应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主要测试应聘人员所必需的公共基础知识和与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等。 第十九条 考试可采取笔试、面试、实际操作等多种方式组织。其中,招聘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人员,应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招聘工勤岗位人员,可根据需要重点进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 第二十条 考试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组织,也可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自行组织。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考试服务机构和人才服务机构,应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提供相关服务。 第二十一条 通过考试的拟聘用人员,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考核,主要考核拟聘用人员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方面的情况,并对其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第二十二条 拟聘用人员的体检应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体检标准可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