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直卫生事业单位计划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123名(详见附表),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基本原则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确保新进人员的综合素质。按照发布招聘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核、公示、审批聘用等步骤进行。 二、招聘程序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发布招聘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核、公示、审批聘用等步骤进行。 (一)报名与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2013年6月26日至6月28日。 2、报名地点及程序:报考人员统一到娄底市卫生局一楼会议室报名,先领取《娄底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登记表》,由各用人单位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初审(包括网上毕业证查询),市卫生局终审。 3、报名要求。报考人员必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学历证、学位证等相关证件的原件、复印件、1张1寸免冠半身彩色近照报名,在职人员还须持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不得委托他人代报。报名时实行数码摄像。报名所需条件详见《市直卫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岗位及要求一览表》。 4、开考比例。每名报考人员只能报考一个岗位。同一岗位招聘计划与报考人数的开考比例必须达到1︰3。达不到这一比例的相应减少招聘数或取消招聘计划。特殊岗位需降低开考比例的,由市卫生局提出申请,经市人社局批准可适当降低开考比例。 5、收费标准:以物价局批复为准。 6、领取准考证要求:报考人员凭身份证和报名缴费发票按规定时间到市卫生局人事科领取,过期未领视为自动放弃。 (二)笔试 1、笔试科目:笔试分为公共知识、专业知识两科,满分均为100分。笔试总成绩按公共知识占30%、专业知识占70%合成(折算后的公共知识成绩、专业知识成绩和笔试总成绩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第三位按四舍五入法处理)。公共知识考试范围:参照公务员考试的2013年版《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综合卫生行业所需的《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及时事政治。报考医学类的(医、药、护)还需加考《湖南省医务人员培训指南》(湖南省卫生厅编),报考中医类、中西医结合类的还需加考《中医临床“三基”训练》(袁长津、何清湖主编),总分100分;专业知识考试范围:专业知识考试分基础部分和专业部分两类,均以对应学历和专业的最新版本科教材或专科教材为准。基础部分占30分,专业部分占70分,总分100分。 2、笔试时间:另行通知。上午9:00-11:00考公共知识,下午3:00-5:00考专业知识。具体考试地点见准考证。 (三)面试 面试满分为100分。医学专业的,采用技能考核和结构化面试相结合的方式,其中技能考核与结构化面试各占50分;非医学类专业的,均实行结构化面试;属教学类别的,面试采取说课的方式进行。 面试人选按招聘计划和参加面试人员1︰2的比例从报考同一岗位的人员中按照笔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成绩相同的,按专业知识的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对达不到该比例而出现1:1的比例参加面试的,须经市人社局同意,但其面试成绩低于60分的(不含60分)不得确定为体检对象。面试评委为7人,不设单位评委,全部外聘。考生面试结束后,当场公布成绩。 面试成绩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第三位按四舍五入法处理。 (四)体检 面试结束后,考生的综合成绩按笔试总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的比例合成(折算后的笔试总成绩、面试成绩和综合成绩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第三位按四舍五入法处理)。根据合成后的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人员计划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选(综合成绩相同的,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如有体检不合格的,则从报考同一岗位参加了面试的考生中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每个岗位递补不超过两次。体检医院由组织体检的部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选定,体检标准按原省人事厅、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湘人发〔2007〕202)号标准执行(如确需变动标准的体检项目须在方案和公告中明确)。体检费用由受检人自理。体检的有关事项另行通知。 (五)考核 体检合格人员作为综合考核对象,体检不合格出现空缺的在报考同一岗位参加了面试的考生中按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参加体检,体检合格后递补为考核对象,如考核对象因考核不合格出现空缺,按上述体检递补办法确定体检对象,体检合格后递补为考核对象。每个岗位递补总次数不得超过二次。考核的重点为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等情况,考核时并对被考核人员报考资格条件进行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不合格对象:①受纪律处分在处分期内的;②受刑事处罚的;③因犯错误曾被工作单位开除的;④违反计划生育的;⑤公开招聘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⑥因犯错误正在被纪检监察或政法部门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 (六)公示 经考核合格后确定的拟聘人员,均在娄底人社信息网、娄底卫生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七)审批与聘用 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拟聘人员,由用人单位按照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程序办理相关聘用手续,与聘用人员签订试用期聘用合同,试用期一年(已参加了工作的在职人员试用期三个月),试用合格者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试用期间不合格者取消其聘用资格。 三、招聘纪律 (一)坚持原则,严格程序,照章办事。要加强保密观念,建立健全招聘工作的责任追究制度,确保笔试、面试、体检等各环节的公平公正。要加强对招聘工作的监督管理,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进一步增强招聘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二)要加大对招聘工作中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不按所需岗位要求、规定资格条件及规定程序进行招聘的相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对违反招聘考试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工作人员资格、调离工作岗位或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对违反招聘考试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考试资格、三年内不准参与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考、解除聘用合同并予以清退的处理或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三)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聘用单位负责人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领导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当回避。 四、其他事项 笔试、面试的收费按市物价、财政部门批复为准。未明确的事宜按湘人社发〔2011〕45号文件规定执行。 联系人:谢立新,联系电话:0738-8312598。 2013年6月14日 小编推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