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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公务员队伍建设,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考试录用的有关规定,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将组织实施2015年度山西省各级机关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即1979年3月20日至1997年3月20日期间出生),2015年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的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74年3月20日后出生)。 按照公务员招录有关政策规定对年龄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以招考职位表中要求的年龄为准(其中30周岁以下为1984年3月20日以后出生,25周岁以下为1989年3月20日以后出生);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 招考职位要求应届毕业生的,2013年、2014年普通高校毕业生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可按2015年应届高校毕业生报考。 参加山西省 “选聘大学生村官工作”、“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且符合报考“服务基层项目专门职位”的人员,退役的全日制大学生士兵,可按2015年应届毕业生对待。 国家统一招生的普通高校2015年应届毕业生的毕业证书及相关证书须在2015年9月1日前取得;参加自学考试、成人考试等其他报考者的毕业证和学位证书须在2015年3月底前取得。招录职位所要求的学历是指符合职位要求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和非普通高等院校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的毕业生。 (7)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8)具备拟报考职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 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者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经历。曾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以及自谋职业、个体经营经历的,也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鼓励符合条件的工人、农民报考。报考省级机关的,在设区的市级机关工作经历,也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服务基层项目专门职位”的招录对象,为参加山西省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计划、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含晋西北计划)到2015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人员,以及“参加选聘大学生村官工作”到2015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含到2015年服务满两年,考核合格),现仍在职的人员。 退役的全日制大学生士兵,可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对待,报考服务基层项目专门职位。 报考职位有户籍要求的,是指考生常住户口所在地或生源地。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服务所在地,可视为户籍所在地。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机关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和招聘到事业单位工作不满1年的人员,公务员(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其中,非2015年应届毕业的全日制专升本人员、研究生不得以原取得的专科或本科学历、学位证书报考),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录职位。 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公安机关: (1)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2)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 (3)曾参加过“法轮功”等邪教组织或带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 (4)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的; (5)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6)其他不符合录用人民警察条件的。 报考者在报名后、录用之前已被党政机关录用为试用期公务员(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或已被事业单位聘用为试用期工作人员的,不予录用。 以上基层工作经历、辞退、现役、试用期或工作时间、户籍等有关资格条件中,除有专门规定外,截止时间均为2015年3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