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打印准考证。 对最终确定的报考人数达不到计划录用人数3倍的招考职位,计划录用1人的,原则上取消录用计划;计划录用2人以上的,按1:3的比例相应核减录用计划。报考取消录用计划职位的人员,经本人同意, 可在规定时间内改报我市其他职位。 根据山东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报考人员应缴纳考务费每人每科40元。 拟享受减免有关考务费用的农村特困大学生和城市低保人员,不实行网上缴费,报考人员可由本人或委托他人于5月29日-30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00)到东营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原山东加工制造业人才市场)(东城黄河路153号,东营市交警支队对面)一楼大厅办理现场确认和减免手续。应提供的证明材料见《2014年东营市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附件3)。 (二)资格审查 对报考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贯穿整个考录工作的全过程。进入面试的报考人员,在面试人员名单确定之后,需向用人部门提交本人相关证明材料,《录用公务员报名登记表》、《报考公务员诚信承诺书》及1寸近期同底版免冠照片3张(须与网上报名的照片同一底版)。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应届毕业生报考的,提交二代身份证、学校核发的毕业证或就业推荐表;其他人员报考的,提交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须在2014年5月29日之前取得)、二代身份证、户口簿,其中在职人员还应提交有用人管理权限部门或单位出具的介绍信。 报考定向考录职位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进入面试的,除出具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二代身份证、毕业当年就业主管机构签发的报到证及与主管部门签订的聘用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外,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项目的人员出具县以上主管部门考核认定的证明材料;参加“三支一扶”计划项目的人员出具山东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签发的《招募通知书》和县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考核材料;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的人员要出具共青团山东省委考核认定的证明材料、共青团中央统一制作的服务证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鉴定表。 报考乡镇机关相关职位的我省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高级班毕业生进入面试的,要出具毕业证书、二代身份证、户口簿等证明材料,已与用工单位签订就业(定向培养)协议或劳动合同的,要出具用工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 取得面试资格的人员,在市公务员主管部门面试资格审查公告中规定的时间内仍未提交有关材料的,视为弃权。经审查不具备报考条件的人员,报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后,取消其面试资格。因弃权或取消资格出现的职位上的人员空缺,按笔试成绩依次递补。 三、考试内容和方法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 (一)笔试 笔试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所有报考者均须参加全部考试,其成绩方可有效。各职位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使用同一试题,申论考试试题按报考职位工作性质进行分类,其中:在机关单位中履行司法、行政执法、法制工作职责,以及为社会公共管理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位,申论考试使用A类试卷;履行财务管理、审计、经济管理等工作职责的职位,申论考试使用B类试卷;除上述职位以外的履行综合管理以及机关内部管理等职责的职位,乡镇机关的招考职位,申论考试使用C类试卷。 笔试时间为6月22日。 上午 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下午 14∶00-17∶00 申论A、B、C类 笔试结束后,按申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各占5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计算报考人员的笔试成绩。全市录用公务员的笔试成绩合格分数线,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后公布。面试人员从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报考人员中,根据录用计划和报考职位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面试人数按以下比例确定:相同职位录用计划在10人以下为1:3;10人(含)以上为1:2。笔试合格人数出现空缺的职位,取消录用计划;达不到计划录用比例的,按实有合格人数确定进入面试人员。进入面试人员名单和成绩按照规定程序向社会公布。 报考东营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办公室英语翻译职位要按规定进行外语专业测试,专业测试分为笔试和口译测试,专业测试成绩按比例计入公务员笔试成绩。专业测试时间、地点及有关事项详见《2014年东营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办公室英语翻译职位专业测试公告》。 (二)面试 面试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面试采取百分制计分办法,每个报考人员的面试时间,一般不超过30分钟。面试成绩由面试考官当场评判,采取每个测评要素去掉一个最高分、一个最低分后综合计算平均成绩的办法,确定报考人员面试成绩。面试成绩在本场面试结束后统一向面试人员宣布。 根据山东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进入面试人员应缴纳考务费70元。 面试采取考官、考生双抽签的办法。除由市纪检监察部门为每个面试考场选配1名考场监督员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邀请一定数量的社会监督人员,对面试全过程进行监督。 面试结束后,按笔试、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计算报考人员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面试成绩、考试总成绩均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尾数四舍五入。面试人员考试总成绩,按规定程序向社会公布。 四、体检和考察 根据考试总成绩排名,分用人部门或职位,按1:1比例等额确定体检考察人员。拟确定为体检考察人员的面试成绩不得低于60分,其中面试人员形不成竞争的职位,拟确定为体检考察人员的面试成绩不得低于我市同级机关体检考察人员的面试最低成绩。如用人部门同一个录用职位中出现应考人员考试总成绩相同,则按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考察人选;如笔试成绩也相同,则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确定。因放弃体检考察资格或体检考察不合格等情况出现职位空缺的不再递补。凡考生无故放弃体检考察资格、公示后自动放弃录用资格的,用人部门要将该考生有关情况记录在案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记入全省公务员考录诚信档案数据库。进入体检考察人员名单,按规定程序向社会公布。 体检考察工作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组织进行。 (一)体检 体检按照原人事部、原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原人事部办公厅、原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体检费用由考生承担。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有意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在体检过程中有串通体检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作弊行为的,体检结果无效,取消录用资格,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除特殊情况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外,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