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山东公务员考试即将来临,多数考生比较畏惧行测的法律常识题,总感觉它很难、很抽象,不好把握,其实很多法律题目是与生活相关的,下面以一道法律题为例看看他的考法。 下列行为中,不构成无因管理的是?( ) A.甲错把他人的牛当成自家的而饲养 B.乙见邻居家中失火恐殃及自己家,遂用自备的灭火器救火 C.丙(15岁)租车将在体育课上昏倒的同学送往医院救治 D.丁见门前马路下水道井盖被盗致路人跌伤,遂自购一井盖铺上 该题正确答案为A项,其实作为答案来说的话,选出A项还是难度不大的。 对于B项,这里重点解释下,似乎很多考生对该选项疑问较大。 有考生会认为乙在具有为他人利益管理事务的同时,还有为自己利益的目的,不构成无因管理。根据《民法通则》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也就是我们说的关于无因管理的规定。 可能考生平常学这个知识点的时候会接触到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譬如“为他人管理”或“为了他人的利益管理”或“为避免他人受损而管理”等等吧诸如此类的限定条件,但按照一般的民法理论,纯为他人利益进行管理当然是无因管理,这个不用解释,但是另一种情形,主观上为自己,客观上却为了别人的,这种做法算不算无因管理??答案是肯定的,这个在民法教材里说的也是很明确的。省考常识出题有个潜在的特点,就是对于一些知识点来说,“多数考生知道它,但多数考生又不真知道”的情况下,这种似是而非的知识是很容易命题的,考生若做过去年山东省考常识判断中的一道婚姻法题目的话,试问房租是否属于夫妻财产里面的孳息?细心的考生会发现那个题与此题当属异曲同工。 对于C项,可能有考生会问15岁的丙有能力无因管理吗?可以这样说,无因管理属于事实行为,本身不需要管理者有行为能力,只要有管理的事实,符合无因管理的条件就属于,15岁的说法只是陷阱而已。 对于D项,可能有考生会问,D项这种情况下没有具体的受益人啊(无因管理是一方管理,另一方受益,受益人一般需特定),其实可以这样解释,像处理井盖等这种事务属于市政管理部门的职责,其实受益人就是他们,我想这也很好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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