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2013年考录公务员体检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地点 时间:2013年6月26日上午5点30分 地点: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院内(和平路58号) 二、人员范围 参加体检的人员(含选调生):根据招考计划和考试总成绩等额确定体检考察人员。 报考全市公安机关(含森林公安)职位的,体能素质测评达标后,方可进行体检。 三、组织形式 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监督指导体检工作。 报考各县区直机关、县区法院机关、县区检察院机关和县区乡镇机关(含街道办事处)的,由县区公务员主管部门通知并组织体检。 四、其他注意事项 (一)必须携带二代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和面试通知书参加体检;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到达指定地点集合并参加体检,否则视作放弃体检。 (二)体检人员要遵守纪律,按体检程序和要求参加体检,不得向医生及工作人员泄露自己的姓名,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规定,影响体检。 (三)体检人员要听从指挥,服从管理,积极配合工作人员和医务人员工作,维护体检秩序。 (四)严禁弄虚作假、冒名顶替;不得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参加体检,所带所有通讯工具交工作人员统一保管,体检结束后统一发还。体检期间不得私自与他人联系。 (五)体检前一天请注意休息,勿熬夜,不要饮酒,避免剧烈运动。 (六)体检当天需进行采血、B超等检查,请在受检前禁食8-12小时。 (七)女性受检者月经期间请勿做妇科及尿液检查,待经期完毕后再补检;怀孕或可能已受孕者,要事先告知医护人员,勿做X光检查。 (八)请配合医生认真检查所有项目,勿漏检;如隐瞒病史影响体检结果的,由招录机关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若自动放弃某一检查项目,将会影响对您的录用。 (九)体检医师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必要的相应检查、检验项目,费用自理。 (十)对心率、视力、听力、血压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安排当日复检;对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早搏(心电图证实)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安排当场复检。 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时,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体检实施机关提交复检申请,体检实施机关应当尽快安排考生复检。体检实施机关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进行复检。复检内容为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复检前,体检实施机关应对复检项目严格保密。复检只能进行1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十一)参加体检的人员须携带体检费用260元(另暂交乘车费用40元)、与笔试准考证同底版照片四张,照片背面注明考生姓名和报考部门。 费县公务员管理办公室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