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保障考试安全与秩序,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必要时各地考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组织、实施考试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根据保守考试秘密的需要,对有关人员的相应行为作必要限制。 (二)封闭相关考试场所,制止无关人员进入。 (三)查验应试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材料,检查应试人员携带物品,必要时使用安全监测设备或者以适当方式,对应试人员实行检查。 (四)暂扣应试人员违反规定携带的用于或者可能用于作弊的设备、工具、材料等物品。 (五)在考试场所内设置、使用视频监控、无线电探测等电子设备,在必要范围内,对无线通讯进行干扰或屏蔽。 (六)制止和处理应试人员违反考试纪律、考场规则的行为,必要时可终止应试人员继续参加考试。 (七)在考试的客观环境受到外界干扰时,应积极采取措施,及时予以排除或减少干扰,并根据公平、公正原则,对受影响的应试人员给予适当、相应的补救。 (八)对故意干扰、破坏考试的人员,移交公安、司法等部门处理。 二、部分违纪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的尺度 (一)按“手机使用”处理的行为 1、携带身上并开机; 2、未放在指定位置上,手机铃音响、闹铃响或手机振动; 3、携带手机当作钟表或其他功能使用的; 4、拿出手机看、接收或发送信息等; 5、拿出手机并开机; 6、其他监考人员明确记录为“使用”或事后核实为使用的。 以上按照《江西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第三条第三款处理。 (二)关于雷同试卷甄别结果的认定 1、属雷同试卷“同考场打小抄”的,按《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认定。 2、属雷同试卷“跨考场两两作弊”的,按《办法》第四条第一款“串通作弊”认定。 3、属雷同试卷“集团作弊”的,按《办法》第四条第一款“有组织作弊”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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