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提交的材料 1. 申请教师资格首次注册,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附1)一式2份; (2)《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如教师资格证书非学校所在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颁发,且在“中国教师资格网”上无法查询验证的,则应同时提供申请人人事档案中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复印件; (3)所在学校出具的《湖南省中小学教师师德表现考核表》(附2)。 初次聘用为教师的,还应提供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 2. 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2)《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中小学或主管部门聘用合同复印件; (4)所在学校出具的《湖南省中小学教师师德表现考核表》; (5)5年的各年度考核证明; (6)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教师培训证明。 (三)申请人所在学校集体办理,并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 9月16日—30日,申请人按有关材料要求向所在学校提交申请材料,所在学校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所有复印件材料均需有关职能部门或所在学校人事<师资>部门审核,并签字盖章、确认属实),并将申请材料按要求和顺序整理装袋。10月8日—31日,所在学校按照人事隶属关系将申请材料集中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中央在湘单位,省、市级有关单位所属中小学校按属地原则报市州教育行政部门。 (四)初审 10月8日—10月30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对提出注册结论的建议进行公示。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初审的,应当将注册结论建议报市州教育行政部门。 (五)复核 11月1日—11月15日,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级初审的注册结论建议及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上报的注册结论建议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并报省教育厅。 (六)终审 11月16日—12月15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复核意见进行终审,在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注册结论信息,并将注册结论反馈至负责初审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 (七)12月16日—12月31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注册结论,在申请人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上加盖注册结论章和公章,在申请人的教师资格证书的备注页上粘贴相应注册结论的“注册贴”。同时将贴好“注册贴”的教师资格证书返还申请人。 七、相关要求 (一)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不得向教师和学校收取任何费用。 (二)定期注册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申请人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份存入个人人事档案,一份建档保存。 (三)申请人对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申诉或行政复议。 八、定期注册结果的运用 (一)定期注册合格人员,方可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但是持有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注册后的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 (二)暂缓注册者,暂缓期内不得晋级及晋升高一级教师职称(职务),不得参加评优、评先。 (三)定期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九、违规处罚 (一)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视情况暂缓注册或注册不合格,并给予相应处罚;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 (二)所在学校未按期如实提供申请人定期注册证明材料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定期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 对不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准予定期注册的; 2. 对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不予定期注册的。 (四)注册范围内的教师无故逾期申请定期注册,按照注册不合格处理。 附: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 2.湖南省中小学教师师德表现考核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