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014年3月13日17:00前,已提交报名申请但由于报名表信息不完整、错漏、照片不符合规定等原因导致初审未通过的人员,可于2014年3月13日17:30前进行修改(报考单位和岗位不得修改),招录机关在3月14日17:00前完成审核。审核仍未通过的,不得再修改任何报名信息,视为报名失败。 通过资格审核的报考人员,应于2014年3月13日17:00前打印《报名表》一式两份以备资格复审。报名时统一使用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第二代,下同)。考生应准确留下联系电话,并保持通讯畅通。 4.网上打印准考证 报名确认成功后,报考人员登录“黔东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下载打印准考证,笔试准考证打印时间为:于2014年3月19日9:00至3月20日16:00期间,面试准考证打印时间为:于2014年3月24日9:00至3月25日16:00期间,登录“黔东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下载打印准考证。 三、资格复审 资格复审按照分级负责原则、采取现场审查方式进行。由凯里学院具体实施。资格复审在笔试、面试(面谈、专业测评)前进行。 各引才单位按照本《实施方案》和报考人员填写的《报名表》,对考生是否符合报考岗位所需资格条件进行复审,经复审符合招考岗位所需资格条件的报考人员,由负责资格复审的部门和同志签署意见,并盖公章。资格复审合格人员按本方案规定进入笔试、面试(面谈、专业测评)。经复审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取消其进入笔试、面试(面谈、专业测评)资格。经资格复审,通过复审人员人数低于引才计划数的岗位减少引才计划数;无考生通过资格复审的,该岗位取消。 进入笔试、面试(面谈、专业测评)考生须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2014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可持《就业推荐表》)、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报考岗位要求的有关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近期同底正面免冠一寸彩色照片4张,到指定地点进行现场资格复审。现场资格复审,在职人员还须另外出示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 资格复审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四、考核、考试方式 考试工作由凯里学院负责组织实施。 1.对博士(或正高)报考者,直接面谈(考核)进行。我校将根据应聘情况分批次组织实施,具体情况我校人事处将直接通知应聘者。 2.对紧缺人才采取以下办法进行: (1)同一岗位计划招聘人数与报名人数在1:3(含1:3)比例以上的,采取笔试和面试(专业测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笔试和面试(专业测评)分值各为100分; (2)同一岗位计划招聘人数与报名人数在1: 3(不含1:3)比例以内的,只进行面试(专业测评),根据面试或专业测评结果(面试成绩或专业测评成绩需达到70分及以上,方可进入下一环节),按引进计划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对象。面试(专业测评)分值为100分。 (3)参加笔试的考生按考生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顺序及招聘岗位计划数1:3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员。同一岗位报考人员笔试成绩名次末位并列的同时确定为面试人员。 (4)报名时招聘人数与报考人数达到1:3及以上的,但因笔试出现缺考、违纪、弃权等原因致使面试(专业测评)人员达不到1:3比例的岗位,参加笔试的考生可参加面试,但面试成绩或考生考试总成绩分数须达到70分及以上,方可进入下一环节。 3.参加笔试、面试考生须同时持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有效《临时居民身份证》)方能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4.笔试 笔试为闭卷考试,考试内容为《专业知识》(主要测评招聘岗位所需必备专业知识)。 笔试时间安排在3月22日,笔试具体地点见准考证。须参加笔试的考生未参加笔试考试或虽参加笔试考试但未取得有效成绩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考试均不指定参考用书、不组织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5、面试(面谈、专业测评) 面试(面谈、专业测评)考官组:凯里学院根据黔东南州相关程序规定组成。 面试(面谈、专业测评)主要考察考生综合素质的运用能力及适应引进岗位工作的能力情况。面试(面谈、专业测评)具体内容由凯里学院确定。 紧缺人才面试(面谈、专业测评)时间:2014年3月23日。面试(面谈、专业测评)具体时间和地点见面试准考证。 参加笔试的考生,笔试成绩占40%,面试成绩占60%。即:考生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40%+面试成绩×60%。 直接参加面试(面谈、专业测评)的考生,考生考试总成绩=面试(面谈、专业测评)成绩。 笔试、面试(面谈、专业测评)成绩和总成绩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未参加面试(面谈、专业测评)或面试(面谈、专业测评)成绩无效的考生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五)体检 根据本《实施方案》规定,按各引进岗位计划数1:1的比例从考生考试总成绩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人员(同一岗位入闱体检考生出现末位成绩并列的,则对其重新进行面试(面谈、专业测评),以再次面试(面谈、专业测评)成绩高的列入体检对象)。 本次体检参照公务员招录体检标准进行,体检项目和标准按黔人发〔2005〕4号、黔人社厅通〔2010〕181号、黔人社厅发〔2010〕64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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