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体检 (一)体检由市、县(区)教育局、人社局负责组织实施,同级纪检部门对体检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二)体检须在县级以上综合医院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人事部、卫生部颁发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中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和《高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用人单位或受检人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提出复检。对体检和复检中弄虚作假,不严格执行体检标准将不符合体检标准人员体检为合格的,除取消受检人应聘资格外,还要追究组织体检部门负责人以及体检医院的相关责任。 (四)应聘者要认真完成全部体检项目,如在规定时间不按要求完成体检项目的,视同自动放弃体检资格。对体检不合格或因故不能应聘等情况出现的人选空缺,按考试总成绩依次递补。 十二、公示 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各市、县(区)上报的拟聘用初步人选名单,汇总审核后在宁夏人事考试中心网、宁夏毕业生就业网上公示7天。公示期间,如有群众反映,经核实不宜聘用的,一律不予聘用。 十三、补录 公示结束后,对招聘岗位报名人数不足等原因造成的岗位空缺,将由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岗位后发布公告,组织在笔试成绩最低分数控制线上的考生中公开征集志愿,并按照以上程序和要求面试后择优补录。面试(综合考核)成绩不合格(60分以下)者不得再报名参加原报考岗位的补录。 十四、审批 各市、县(区) 将拟聘用的特岗教师名单报教育厅审核后,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 十五、聘用 由用人学校与聘用的特岗教师签订聘用合同,聘用期为3年(含半年试用期),聘用期间纳入现行人事管理制度统一管理。聘用期间如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或年终考核不合格的,依法解除聘用合同。在3年服务期内,国家与地方特岗教师不得互调、不得跨市、县(区)调动,不得安排到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任教。 十六、其他事项 (一)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编办成立自治区领导小组及其工作机构,各市、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工作机构,负责2013年“特岗计划”实施工作。 (二)自治区纪委派驻教育厅纪检组、人社厅纪检组组成“特岗计划”招聘工作监督组,加强对特岗教师招聘工作监督,确保公正、公平,坚决杜绝徇私舞弊和弄虚作假行为发生。严格审查程序、严肃工作纪律,对在招聘过程中违反工作纪律、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及其有关领导,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凡涉及到考生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参照《公务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26号)和《关于从严处理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社发[2009]92号)执行。 十七、凡涉及特岗教师招聘的重大事项或本方案未尽事项,由自治区特岗计划实施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监督电话:0951-6043632(教育厅纪检监察室) 0951-5099016(人社厅纪检监察室) 政策咨询、报名咨询: 电话0951-6031954 考务下载打印准考证: 电话0951-5099130 0951-5099131 0951-5099163 附件: 1、宁夏2013年实施国家特岗计划分市县区招聘中小学学科岗位分配表 2、宁夏2013年实施国家特岗计划定向招聘支教人员分市县区招聘小学学科岗位分配表 3、宁夏2013年实施地方特岗计划分市县区招聘小学学科岗位分配表 4、宁夏2013年地方特岗计划分市县区定向招聘小学学科岗位分配表 自治区教育厅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6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