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网上缴费 报考资格初审合格人员,通过原报名网站缴纳笔试考务费30元(报考者准备银行卡,开通网上银行功能并存上足够缴费的金额),缴费时间截止到2013年6月30日下午18:00,未按期缴费的视为自动放弃。 4.打印准考证 网上缴费成功的报考人员,于2013年7月11日9:00—13日9:30之前登录郑州人事考试网(www.zzrsks.com.cn)报名系统,按照网络提示打印准考证(A4纸)。考试时,考生持本人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不含旧版临时身份证和过期身份证、身份证复印件)到指定地点参加考试。 5.报考人员应认真阅读并全面理解郑州人事考试网提供的关于本项考试的文件内容,确信本人符合本项考试报名条件。如果本人不符合考试报名条件但进行了报名,本人的报考资格、考试成绩无效。已经缴纳的考试费用不予退回,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6.拟招聘岗位数与笔试人员报名人数比例达不到1:5的,经招教领导小组批准,可适当降低招考比例。 (二)笔试 1.时间、地点:2013年7月13日,考试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2.笔试科目:教育基础知识测试。 3.笔试成绩仅作为进入面试的依据,笔试结束需妥善保管准考证,笔试准考证丢失造成的后果由考生个人承担。 (三)面试资格确认 面试资格确认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拟面试考生应本人携带面试资格确认表、笔试准考证、户口簿、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教师资格证、普通话证、职称证(在职人员提交)及其它相关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接受现场资格确认。2013年应届毕业生可先持毕业院校出具的学历及教师资格证证明、加盖院校公章的就业协议书或就业推荐表等2种证明材料接受现场资格确认,并在规定时间交验证件原件。逾期不交者,视为未取得证件。经过面试资格确认,根据学科笔试成绩按拟招聘岗位名额 1:2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员,如达不到1:2比例的,经招教领导小组研究,可适当降低招聘名额。 (四)面试 1.面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2.面试内容:试讲及答辩。体育、音乐、美术专业及幼儿园教师还需自带相关体音美教学器材物品(钢琴除外)加试专业技能测试。 3.未按要求参加面试的,视为自动弃权,不再递补。 (五)体检 根据面试成绩,分学科(专业)按拟招聘名额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员。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费用自理。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的,不再递补。 (六)考察、聘用 依据体检情况,对合格人员的师德、教育教学成果和业绩、遵纪守法等方面情况进行考察后,确定聘用人员名单,经公示无异议,按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新聘人员试用期一年,试用期间其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者依据有关政策和程序正式聘用。聘用人员要服从组织分配,对于不服从分配者,取消聘用资格。 五、其他 (一)本公告同时在大河报、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郑州教育信息网、郑州高新区政务在线网、郑州高新区人才网等公共媒体及网站发布。 除本公告在上述媒体、网站发布外,其它与招聘有关的公告、通知及成绩公示只在郑州高新区政务在线网站(http://www.zzgx.gov.cn/)发布。 报考人员未按照2013年郑州高新区公开招聘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相关通知要求执行的,一律按自动放弃处理。 (二)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一经发现不符合招聘条件、弄虚作假或违反招聘规定的将取消其聘用资格。 (三)受聘在职人员须按社会保险有关规定自行完善足额缴纳养老保险,开具《缴纳养老保险证明》,高新区核验后办理人事手续。在高新区参保之前产生的相关问题由个人承担。 (四)报考人员属于毕业生的,需在办理人事关系时提交就业报到证,不能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聘用资格。 (五)受聘人员未按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办理人事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聘用资格。 (六)报考人员的各种学历须经国家及有关部门认证,未通过认证的学历按未取得处理。 (七)郑州高新区管委会不组织、不委托举办任何和考试有关的培训和辅导,不指定考试复习用书,不印制任何和考试有关的辅导资料。 (八)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参加国家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河南省服务贫困县计划的高校毕业生,参加郑州市“三支一扶”计划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参加郑州市“大学生村干部”计划在农村任职2年以上且每年度考核合格、参加郑州市“高校毕业生进社区、服务农村”计划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且符合本次招聘报考条件者,笔试原始成绩加5分。符合加分条件者,需在网上报名的同时,于2013年6月28日9:00至6月29日18:00到郑州高新区国槐街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大厅提交项目服务证书、年度考核表、基层服务单位证明(须地市级项目主管部门加章)及“大学生村干部”合同书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逾期不再受理。 (九)未尽事宜及招聘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本次招聘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国家、河南省、郑州市有关规定执行。 咨询电话:0371—67982398、67998855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