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全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大力推进双语教学,根据财政部《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双语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批复》(财教〔2010〕511号)、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3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有关实施工作的通知》(教师厅函〔2013〕4号)、自治区《关于为自治区县以上各类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和农技部门招录大中专毕业生并下派到乡镇(场)工作的实施意见》(新党组〔2006〕36号)、《关于为自治区县以上各类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和农技部门招录大中专毕业生并下派到乡镇(场)工作的补充意见》(新党组〔2008〕14号)、《转发自治区统筹管理中小学教师补充工作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108号)有关要求,由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组织实施2013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中小学教师(含双语岗位教师)招聘工作。 一、招聘原则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二、招聘对象和条件 (一)招聘对象 1.新疆户籍或生源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含成人高校普通计划毕业生); 2.新疆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内地生源毕业生; 3.非新疆生源的内地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类专业本科毕业生(只可报考普通高中教师招聘岗位); 4.在疆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服务期满(服务期一年及以上)且考核合格的志愿者; 5.在疆“三支一扶”服务期满和具有大学生实习支教经历人员; 6.留疆战士配偶; 下列人员不在此次招考范围: 1.受刑事处罚、行政处分尚未解除的人员; 2.近3年来,在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招考过程中有作弊、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人员; 3.自治区统一组织选派到基层乡镇工作服务期未满的人员; 4.中小学校、幼儿园在职在编教师(含三年服务期未满特岗教师)。 (二)报考条件 1.政治素质好,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维护民族团结,品行良好,志愿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 2.1983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 3.具有履行工作职责的身体条件; 4.具有报考岗位要求的相关专业背景; 5.招聘岗位学历要求: (1)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历(指通过全国普通高考入学,在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取得的本、专科学历,含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学历、“3+2”高职师范类专业学历、成人高校普通计划毕业学历); (2)报考小学阶段岗位必须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初中、高中阶段岗位必须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 (3)四类县(市)艰苦边远乡镇及以下招聘岗位和五、六类县(市)招聘岗位,允许新疆生源成人高等教育全日制脱产专科毕业生(限师范类)、本科毕业生;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只限汉语言文学、维语言文学、哈萨克语言文学、蒙语言文学、英语、小学教育、义务教育和教育学专业)报考。其中: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所有小学、教学点和其他六类县(市)艰苦边远的村级小学、教学点,允许自学考试专科毕业生(只限汉语言文学、维语言文学、哈萨克语言文学、蒙语言文学、英语、小学教育和义务教育专业)报考,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4)五、六类县(市)乡镇及以下小学音、体、美学科招聘岗位允许中等师范类音、体、美专业毕业生报考。 6.招聘岗位汉语水平和普通话水平要求: (1)母语为汉语报考人员,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 (2)具备少数民族语言能力的母语为汉语报考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3)报考双语教学岗位的人员,母语为汉语报考人员须具备普通话水平二级乙等及以上证书。母语为非汉语报考人员,须达到HSK等级标准为:报考小学、初中、高中双语教学岗位分别达到HSK 5、6、7级水平;报考小学、初中、高中“汉语”学科岗位,分别达到HSK 6、7、8级水平或达到MHK标准为:普通高中汉语课教师为四级乙等及以上、非汉语课教师为三级甲等及以上;初中和小学汉语课教师为三级甲等及以上、非汉语课教师为三级乙等及以上。 (4)报考族别条件为汉族的招聘岗位,允许民考汉考生和母语为汉语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 7.招聘岗位教师资格要求: 报考人员应具备招聘岗位要求的相应层次教师资格证书或教师资格认定条件。具备教师资格认定条件,指必须符合招聘岗位学历要求,同时汉语水平或普通话水平达到第6条所列标准。 8.具体要求详见《2013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中小学教师(含双语岗位教师)岗位表》,考生在填报招聘岗位时,如公布招聘岗位对学历和资格要求有特别规定的,以招聘岗位公布报考条件为准;没有作出特别规定的,以招聘简章公布报考条件为准。 三、招聘岗位 2013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中小学教师(含双语岗位教师)简章、考试说明、文件通知及相关资料均在自治区教育厅网站---“教师招聘”栏目上发布。《2013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中小学教师(含双语岗位教师)岗位表》通过自治区教育厅网站(网址:http://www.xjedu.gov.cn)、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网址:http://www.xjrs.gov.cn)公布。 招聘并定编在县以上(含县)中小学校的教师,先下派到乡镇学校(农村定岗学校)服务3年,服务期满并连续三年经定岗学校考核合格后,才可返回定编学校工作。招聘到县以下学校的教师,定编定岗在招聘学校。 四、招聘程序 (一)网上报名(2013年5月21日16︰00-5月30日18︰00,北京时间,下同,双休日不休息) 报名采取网上报名方式进行。符合岗位报名条件的考生,可通过自治区教育厅网站报名,并自行下载、打印《2013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中小学教师(含双语岗位教师)报名表》。考生必须确认报名信息真实有效,编造虚假信息报名者取消报名资格。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小学、初中)教师岗位和普通高中教师岗位不能兼报。义务教育阶段双语教学岗位和非双语教学岗位不能兼报。每个考生只允许选报一所学校的一个岗位,不得多报,多报无效。报名截止前,允许考生根据岗位报考情况,对报考岗位进行动态调整,岗位报考信息在报名期间进行定期公布。 (二)资格审查及现场信息采集(2013年6月3日-11日) 资格审查和现场信息采集工作一并进行,先资格审查,后现场信息采集。考生须到报考岗位所在地、州、市教育局进行资格审查和现场信息采集,如:报考阿克苏地区教师招聘岗位,则必须到阿克苏地区教育局参加资格审查和现场信息采集。具体地点、联系电话请登录自治区教育厅网站查询。 1.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由招聘教师的地、州、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须持:(1)有效身份证;(2)毕业证书原件,对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2013年应届毕业生,须提交由所在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可于2013年7月前正常毕业的书面证明材料,证明中要注明学历层次、所学专业及培养方式(全日制普通高校、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手续办理证明由各地州自考办出具;(3)教师资格证书原件,无教师资格证书的,须提供符合招聘岗位要求的学历证书原件、普通话水平证书原件或HSK(MHK)等级证书原件(在有效期内);(4)“民考汉”考生须由毕业院校出具在校“民考汉”学习证明;(5)下载打印的《2013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中小学教师(含双语岗位教师)报名表》 上述条件证明材料齐备后,考生到报考岗位所在地、州、市教育局进行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结果不合格的取消报考资格,结果现场告知考生。 2.现场信息采集 通过资格审查的考生,到地、州、市教育局指定地点完成现场电子照相等信息采集并领取笔试准考证。 考生通过资格审查及现场信息采集后,请及时在规定时间内用准考证号码(12位)登录自治区教育厅网站查询并打印考试座位通知单。若确无条件上网打印考试座位通知单的考生,也可在规定上网打印考试座位通知单时间范围内,到报考岗位所在地、州、市教育局申请领取。 上网打印考试座位通知单时间:2013年6月24日10︰00至6月28日24︰00(北京时间) (三)笔试 考生必须持身份证原件、笔试准考证、考试座位通知单才能进入考场参加笔试。 1.笔试时间 (1)报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岗位:2013年6月29日9︰30-12︰00(北京时间) (2)报考普通高中教师岗位:2013年6月29日9︰30-12︰30(北京时间) 2.笔试地点 在全区15个地、州、市、奎屯市和新疆师范大学设立笔试考点,具体考试地点详见笔试准考证。考生可自行选择笔试考点(可与资格审查地点不一致)。选择乌鲁木齐市为笔试地点的考生,所报考岗位必须是乌鲁木齐市招聘岗位。 3.笔试科目 笔试科目1门,包括综合知识测试和学科专业知识测试两部分: (1)综合知识测试考察考生对时事政治、民族宗教政策及教育法律法规相关内容的了解程度,要求考生全部用汉语答题。 (2)学科专业知识测试共分22个学科:汉语文、维语文、哈语文、蒙语文、柯语文、汉语、英语、思想政治(含思想品德、品生与品社)、心理健康、历史(含新疆地方史)、地理、数学、物理、化学、生物、美术、音乐、体育、信息技术(含计算机、电教)、综合实践活动(含劳动与技术)、通用技术、科学。专业测试分学科进行,实行“教什么、考什么”原则,考察考生对报考岗位学科专业知识的掌握及其应用程度,测试重点为现行中小学教材中的主干知识及其应用能力。 (3)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岗位笔试时间150分钟,满分150分,其中:学科专业知识测试120分,综合知识测试30分。 普通高中教师岗位笔试时间180分钟,满分170分,其中:除“通用技术”科目外,其他高中考试科目专业知识和综合知识测试内容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岗位相同,另外增加20分普通高中知识测试题,计入笔试成绩总分;高中“通用技术”科目综合知识测试内容与其他科目相同,专业测试范围均为高中知识部分。 4.试卷命制 《2013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中小学教师(含双语岗位教师)笔试试卷》由自治区教育厅统一命制,除维语文、哈语文、蒙语文、柯语文试卷外,其他试卷均用汉语命制并要求用汉语答题。凡未按照招聘岗位学科命题要求参加笔试的考生,笔试成绩无效。 5.笔试成绩计算及笔试成绩、笔试合格最低控制分数线公布 (1)笔试成绩计算。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笔试成绩总体情况,统一划定笔试合格最低控制分数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普通高中教师岗位的笔试成绩按不同科目分别划定。笔试成绩作为入围面试排名和计算总成绩的依据。笔试成绩不合格者,不得参加面试。 (2)笔试成绩及笔试合格最低控制分数线公布。2013年7月14日公布笔试成绩,7月20日公布笔试合格最低控制分数线。请考生通过自治区教育厅网站查询。 (四)面试 1.面试时间:2013年7月25日-31日 2.面试地点:各地、州、市教育局。具体面试地点及有关要求请于2013年7月20日起登陆自治区教育厅网站查询。 3.面试组织: 面试工作在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指导下,由各地、州、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 4.面试人员确定 从笔试成绩合格人员中,按照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和岗位招聘人数1︰3的比例确定面试人员。 5.面试要求 (1)考生按照本人报考岗位的学科学段,在现行教材中自行准备三份教案,由面试专家任选一份进行试讲,试讲时间不超过20分钟。 (2)考生凡在面试环节弄虚作假的,一旦发现立即取消面试资格,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3)参加面试的考生,须提前1天到面试考点报到,并在正式面试开始前30分钟到指定候考地点集中。面试开始后到达候考地点的考生,一律取消面试资格。 (4)面试时,考生需提供身份证、毕业证、准考证原件及复印件,面试结束时原件退还本人。缺少上述证件又不能证实其真实身份的考生,不得参加面试。 (5)面试成绩满分100分,合格分数线60分,成绩当场公布,不合格者不予聘用。 (五)公布总成绩(2013年8月3日) 总成绩计算方法:总成绩=笔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面试成绩不合格的考生不计算总成绩。考生可通过自治区教育厅网站查询总成绩。 (六)体检、政审(2013年8月5日-9日) 体检按岗位招聘人数1︰1的比例和总成绩排名确定,由地、州、市教育局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参加体检的考生务必提前1天(具体体检安排另行通知)到地、州、市教育局报到,到指定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考生对体检结果有疑问要求复查的,经地、州、市教育局批准,可在指定县级以上综合医院进行复查,复查只能进行一次。体检不合格者不能聘用,岗位出现的空缺,由地、州、市教育局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从该岗位面试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排名依次递补人选参加体检。体检复查费用由考生承担。体检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执行,具体内容请登陆自治区教育厅网站查询。 地、州、市教育局和用人单位对体检合格的考生按规定进行政审,政审内容包括审查考生本人档案。因政审不合格,岗位出现空缺时,由地、州、市教育局报请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后,按该岗位总成绩排名依次递补。 (七)调剂(2013年8月10日-13日) 对入围面试且面试成绩合格、未被报考岗位录取的考生,按照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原则,调剂到本地或异地相同(相近)学科、相同学段(也可由高学段到低学段,不可由低学段调整至高学段)、相同授课语种的空缺岗位。考生确定调剂前必须与招聘地、州、市教育局签订书面协议方有被调剂资格,具体事项请咨询地、州、市教育局。被调剂的考生由招聘地、州、市教育局统一安排体检、政审,体检、政审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由此产生的空缺岗位不再递补。 (八)公示(2013年8月15日-19日) 自治区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确定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政审结果全部合格的人员为拟聘用人员,通过自治区教育厅网站、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公示。 (九)公布聘用人员名单(2013年8月20日) 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政审合格及公示无异议的拟聘用人员名单,由自治区审定后,通过自治区教育厅网站、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公布。 (十)岗前培训(2013年8月24日-31日) 自治区教育厅在乌鲁木齐市统一组织新招聘教师岗前培训,具体事项通过各地、州、市教育局和自治区教育厅网站另行通知。 (十一)报到(2013年9月1日-10日) 新招聘教师凭统一发放的《聘用报到证》、毕业证和身份证原件赴各地报到,报到顺序:先到地、州、市教育局统一登记核实后,再赴所在县(市、区)教育局报到,与招聘学校签订聘用合同,并按规定时间到招聘学校报到。对无故不参加岗前培训和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者取消聘用资格,而且自报考当年起三年之内,不得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招聘考试。 五、监督及其它要求 自治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招聘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各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以及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秉公办事,确保招聘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凡参与招聘工作的所有人员,要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和原则,实行公务回避。对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规定的报考人员,取消其考试资格;已被聘用的,取消其聘用资格。 招聘上岗后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岗教师,在三年服务期内不得报考自治区公务员。普通高中教师三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 六、相关事项 本《简章》确定的时间、地点或其他事项,因特殊情况发生变化的,另行通知。 本《简章》由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 自治区教育厅教师工作处:0991-7606121、7606238 监督电话: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纪检监察室:0991-3689635 自治区教育厅纪检监察室:0991-7606199 网络支持电话:0991-7606092、760620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