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面试
1.面试时间及相关规定另行公告。 2.面试考场地点另行公告。 3.面试委托湖南省人事考试院统一组织。 4.面试对象为资格审查合格人员。 招考职位面试对象未达招考计划1:2比例的,相应核减招考计划。招考职位只招1人的,不再核减招考计划数。 招考职位实际参加面试人数没有形成有效竞争的,报考人员面试成绩必须不低于当场(同一场次、同一个面试考官组、同一套面试题本)形成有效竞争职位入围体检人员的最低面试分数。
七、成绩合成和排名 (一)成绩合成 笔试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50%+申论×50% 综合成绩=笔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 笔试成绩、面试成绩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综合成绩保留到小数点后三位数字。 (二)成绩排名 综合成绩相同的,按笔试成绩进行排名;笔试成绩相同的,依次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成绩进行排名。
八、体检和考察 (一)体检 按照招考职位计划1:1的比例,在参加面试人员中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体检对象。 体检在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体检机构进行。 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报考专卖稽查员职位的人员,要求肢体健全,无色盲、色弱、斜视、内斜视;报考烟叶技术员、工艺配方职位的人员,要求无色盲、色弱。 对心率、视力、听力、血压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当日复检;对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早搏(心电图证实)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当场复检。当日复检和当场复检的医院为初次体检医院,复检时间不超过当天17:30。报考人员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时,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体检实施机关提交复检申请。当日复检、当场复检及非当日、非当场复检都只能进行一次,复检内容为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不按规定要求进行体检的,视为放弃体检。报考人员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考察 体检合格人员进入考察程序。 考察工作突出政治标准,重点考察人选是否符合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等政治要求。考察内容主要包括人选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能力素质、心理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职位匹配度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同时要核实其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条件,提供的报名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有效等。 考察人选达不到招考职位应当具备的条件或者不符合报考职位要求的,不得确定为拟聘用人选。 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调查,或者涉嫌违法犯罪且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可暂缓做出考察结论。自暂缓做出考察结论之日起90日内,上述调查或司法程序仍未终结的,终止聘用程序。
九、公示与聘用 (一)确定拟聘用人员 招聘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根据考试成绩、体检结果、考察情况择优确定拟聘用人员。 (二)公示 对拟聘用人员,统一在本次公开考试聘用的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聘单位和职位、拟聘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工作单位或毕业院校、学历学位与专业,同时公布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三)聘用 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办理聘用手续,新聘用人员试用期按《劳动合同法》和所签订劳动合同条款执行。对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自暂缓结论之日起90日内,反映的问题仍未查实的,终止聘用程序。 为保护个人权益,反映问题时须实名反映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证据。受理举报机关须严格执行相关保密规定。 面试后,因体检、考察、公示等不合格或放弃等情况造成的招考计划空缺,不进行递补。聘用后,因各种原因取消聘用资格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也不递补聘用。 聘用人员统一参加湖南省烟草专卖局(公司)组织的上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正式上岗;培训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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