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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人事部第7号令)、《湖南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湘人社发〔2014〕67号)和《关于做好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的实施意见》(湘人社发〔2014〕64号)和《湖南省2015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有关规定,为满足全省各级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下同)录用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下同)的需要,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公务员局决定,组织实施湖南省2015年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招考计划 全省共计划招考公务员7234名,其中省直机关(含省垂直管理单位)868名、市县乡党政群机关4847名、法院系统620名、检察院系统389名、选调生510名。各招录机关具体招考职位、人数、资格条件等详见招考职位表(附件2)。相关事宜可通过以下公务员考试录用官方网站查阅: 湖南领导人才网(http://www.hnleader.gov.cn);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http://www.hnrst.gov.cn); 湖南省公务员局网(http://www.hnsgwyj.gov.cn); 湖南人事考试网(http://www.hunanpta.com);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及人事考试网。 省公务员局、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为本次招录开设“2015年公务员招录服务专题”网页。 二、报考条件 (一)报考公务员的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即在1979年3月20日至1997年3月20日期间出生)。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以上学位2015届毕业研究生(非在职)以及定向招录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委会(社区)主任的职位,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1974年3月20日以后出生)。报考人民警察(含法院、检察院系统司法警察,下同)职位的,年龄按照《关于调整公安机关和监狱及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招考年龄的通知》要求执行;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备符合招考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报考人员的毕业证、留学归国人员学历认证和招考职位要求的其他证书必须在2015年8月31日前取得。 报考人员的学历(学位)必须为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对有疑义的国民教育学历(学位),以省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结果为准;对有疑义的党校学历(学位),以省委组织部协调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认定的结果为准。 报考人员的专业应严格按照毕业证书填写。所学专业已列入《2015年湖南省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指导目录》(附件3)、但未列入招考职位专业的,不符合报考条件;所学专业未列入《2015年湖南省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指导目录》的,省直职位由省直招录机关认定,市州及以下职位由招录机关提出意见,报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认定。特别提示:请报考人员下载《2015年湖南省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指导目录》,对应找到本人专业名称与专业代码,准确填写本人报名信息,以便准确选择合适的职位。 7.具备招考职位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1)选调生的选调对象、条件、计划详见《湖南省2015年选调生选拔计划及相关工作要求》(附件1)。 (2)招考职位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以及自主创业的经历;以聘用、劳务派遣等方式在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不具有公务员身份)的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曾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过,可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参加社会实践、实习、兼职等经历,不能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3)招考职位要求四项目人员的,报考人员必须为在湘(含在外省服务的湘籍人员)服务期满两年、考核合格的大学生“村官”和“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服务期满三年、考核合格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 计划人员。已考录为公务员的四项目人员,不能报考定向招录四项目人员的职位。 (4)招考职位要求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委会(社区)主任的,报考人员必须为在任的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委会(社区)主任,且连续任职3年以上。各级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在农村或社区中兼任职务的不得报考。 (5)招考职位有地域要求的,报考人员或其配偶的户口在公告发布之日(2015年3月13日)或高考时应在所要求的行政区域。 (二)不得报考的情形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公务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 3.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尚在禁考期限内的人员; 4.现役军人; 5.2013年1月1日以后录用的公务员(含现已离职人员); 6.普通高校全日制在读的非2015届毕业生(在读的全日制非2015届研究生不能以本科等学历报考,其他情形依此类推); 7.录用后与招录机关约定了最低服务年限未满的公务员,及基层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工作招录的公务员和试点班学员; 8.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应回避关系的招考职位。 以上与基层工作经历、四项目人员服务期限、任职、现役、辞退等有关的条件,均以2015年8月31日为截止时间,年限按足年足月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