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省、市级机关公务员队伍结构,建立来自基层的公务员培养选拔机制,推进和规范公务员公开遴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中组发[2013]3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开遴选,是指省、市级机关从下级机关公开择优选拔任用内设机构公务员。
公开遴选是公务员转任方式之一。
第三条 公开遴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坚持能力素质与职位要求相适应,坚持考试与考察相结合。
第四条 公开遴选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按照职位空缺和遴选计划进行。根据工作需要,一般每年组织一次公开遴选。
第五条 省、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公开遴选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公开遴选机关按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承担公开遴选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制定本级机关公开遴选方案并组织实施。公开遴选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拟定公开遴选计划;
(二)发布公告;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四)考试;
(五)考察与体检;
(六)确定人选与公示;
(七)审批备案;
(八)办理调动手续。
第二章 拟定公开遴选计划与发布公告
第七条 公开遴选机关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公开遴选职位及其资格条件,拟定公开遴选计划,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其中要拿出一定数量的遴选计划,专门面向符合条件的选调生进行遴选。
第八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公开遴选方案制定公告,并在组织、人社部门相关网站及其他媒体面向社会公开发布。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开遴选机关、职位、职位简介和资格条件;
(二)公开遴选范围、程序、方式和相关比例要求;
(三)报名方式和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四)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
(五)其他相关事项。
第三章 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九条 公开遴选报名一般采取个人意愿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通过现场或网上报名。本人申请报名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审核同意后进行;也可征得公务员本人同意后由组织推荐报名。
第十条 报名参加公开遴选的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品行端正,实绩突出,群众公认,做到信仰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
(二)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和2年以上公务员工作经历;
(三)公务员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四)具有公开遴选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和任职经历;
(五)参加省级机关公开遴选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参加市级机关公开遴选的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六)适应公开遴选职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七)法律、法规或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开遴选机关不得设置与公开遴选职位要求无关的报名资格条件。
第十一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遴选:
(一)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二)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三)尚在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的;
(四)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到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服务年限或对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报名人员应当向公开遴选机关提交报名需要的相关材料,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公开遴选机关按照职位资格条件对报名人员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间内确定报名人员是否具有报名资格。
第十三条 报名时,对未达到公告规定比例,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公开遴选职位,经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可予以取消,允许该职位报名人员改报符合条件的其他职位。
第四章 考试
第十四条 考试采取分级分类的方式,根据职务层次和职位类别进行。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由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经公务员主管部门授权,省级机关的面试可由公开遴选机关组织实施。公开遴选机关应当制定面试方案,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同意后组织实施。公务员主管部门对面试进行现场指导监督。
第十五条 笔试主要测试政策理论水平、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等综合素质。
第十六条 面试人选根据该职位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按照公告规定的比例确定。面试主要测试履行职位职责所要求的基本素质和能力。面试的内容和方式应当针对各职位的特点和要求分别确定。
必要时,可以进行职位业务水平测试。
第十七条 面试考官一般不少于7人。省级机关面试,公开遴选机关以外的考官应占三分之一以上,由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选调。市级机关面试,考官由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选调,遴选机关的考官应占三分之一以上。面试考官应当挑选公道正派、理论素养高、熟悉公开遴选职位相关业务、具有干部测评相关经验的人员担任。
面试可特邀评委观摩监督。
第十八条 根据笔试、面试成绩,按照公告规定的权重确定考试综合成绩。笔试、面试成绩和考试综合成绩应当及时通知本人。
第五章 考察与体检
第十九条 公开遴选一般采取等额考察的办法,科级以上职位可采取差额考察的办法。
考察对象按职位根据考试综合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按照公告规定的比例确定。
第二十条 公开遴选机关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情况及其政治业务素质与公开遴选职位的适应程度进行全面考察,重点考察德的情况、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
考察可以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等方法进行,也可以采取德的专项测评、实绩公示、业绩评价和履历分析等方法。对在基层一线窗口单位工作的考察对象,要注重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公开遴选机关派出两名以上人员组成考察组。考察组一般由干部(人事)部门的人员和熟悉公开遴选职位相关业务的人员组成。
考察对象所在机关应积极支持和配合考察组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开遴选机关组织考察对象体检。
第六章 决定与任职
第二十三条 公开遴选机关根据考察、体检情况和职位要求,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拟任职人员。
第二十四条 省级公开遴选机关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对拟任职人员进行公示,各市由公务员主管部门在组织、人社部门门户网站对拟任职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反映或有反映经调查核实不影响任用的,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后,按规定办理调动手续;对反映有问题并查有实据影响任用的,取消公开遴选资格。
第七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公开遴选工作中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视情况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编制限额、职数和职位要求进行的;
(二)不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的;
(三)泄露试题和其他公开遴选涉密信息的;
(四)伪造考试成绩或者其他有关资料的;
(五)协助参加考试人员作弊的;
(六)因工作失职,影响公开遴选工作正常进行的;
(七)违反公开遴选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公开遴选纪律的报名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取消公开遴选资格、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开遴选工作要接受监督。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开遴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公开遴选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公务员网
2017年09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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