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面试 1.面试公告。报名人员可于2017年7月14日8:00以后登录国家公务员局网站,查看面试公告。 2.资格复审。面试前,各部门将对面试人选进行资格复审。复审材料包括本人身份证、《报名推荐表》原件、学历学位证书原件等。资格复审不合格者,取消面试资格,依次递补符合条件者参加面试。 3.面试形式。面试由各部门组织实施,主要测试履行职位职责所要求的基本素质和能力。满分为100分。 各部门可根据需要增加职位业务水平测试。职位业务水平测试设置情况详见《职位表》。测试成绩占面试成绩的30%。 五、体检和考察 面试结束后,各部门根据考试综合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与遴选或选调职位的比例一般为2∶1,对于数量在2人以上的遴选职位,可适当降低差额考察比例,但一般不低于1.5∶1。 体检工作由各部门根据职位计划表中 公布的体检要求组织开展。 各部门将派出2名以上人员组成的考察组,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情况及其政治业务素质与遴选或选调职位的适应程度进行全面考察,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加强作风考察,强化廉政情况考察。考察组将查阅干部(人事)档案,核实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登记表等情况,考察对象所在机关(单位)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考察组工作,客观真实地反映考察对象的实际情况。 六、公示、办理相关手续 各部门根据考察情况和职位要求,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拟任职人员,并分别在国家公务员局网站和拟任职人员原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反映问题不影响任用的,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调动和任职手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取消遴选或选调资格。考生自愿放弃遴选或选调资格的,须在考察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之后放弃资格的,将记入考生诚信档案。报考本次公开遴选和公开选调职位的,可直接任职。其中,报考主任科员以下公开遴选职位的,可参考其原任职务与级别,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任职;报考副处级以上公开遴选或公开选调职位的,按报考职位任职。需要实行任职试用期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政策咨询电话: 010—84233019、84233020 技术咨询电话: 010—84234344、84234359 考务咨询电话: 010—64401263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公务员局
2017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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