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法步骤
本次公开选拔实行统一公告、统一标准、统一命题和测试、统一程序、统一公布结果,按照报名及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组织考察、研究任用等步骤环节进行。
(一)综合素质和领导能力测试(100分)。笔试根据《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大纲》,分副县级领导职位、乡科级领导职位统一命题,统一组织实施。重在测试应试者应知应会的基本知识,对案例的分析判断能力、决策应变能力、综合协调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综合素质、领导能力合并进行测试。笔试开考比例一般为1:8,不低于1:6。定向公选的报名人数至少应为职位名额的6倍,未达到的,相应减少选拔名额。
(二)实绩评价
以近3年日常工作中取得的成果、受到的表彰等作为量化考核依据,实行加分。计分标准为:
1.立功获奖。曾获得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中直部委,省直部门表彰的标兵、模范、先进个人等荣誉的报考人员,分三个层次分别加3分、2分、1分。以表彰文件(或证书)及印章为准,多个单位联合表彰或以领导小组名义表彰的,以主要责任单位级别为准。表彰事项严格按照厅字〔2008〕20号、川委厅〔2008〕18号、川清联〔2010〕1号文件执行。
村(社区)党支部书记、村委会(社区)主任、“两新”组织党组织书记,以及大学生村(社区)干部、“三支一扶”人员、“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在任职期间(任期超过3周年的看近3年),本人受到县委县政府、市级部门通报、表扬2次以上的加0.5分,受到市委市政府通报、表扬的加1分;所在组织受到县委县政府、市级部门通报、表扬2次以上的加0.3分,受到市委市政府通报、表扬的加0.6分,受到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中直部委,省直部门表彰的按同级别加分标准的60%计分。均以文件(或证书)及印章为准,不含学会、协会等各种社会组织表扬(表彰、通报),不含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内部单项工作、文体比赛活动表扬(表彰、通报)。
2.重大工作经历。“双挂双派”类干部报考定向本群体选拔职位以外的乡科级领导职位的,工作地点在市外(不含成都市、重庆市主城区)的加2分,在本市范围(含成都市、重庆市主城区)的加1分。
3.鼓励引导。近3年经县(市、区)党委或主管部门考核有3次以上为优秀的大学生村(社区)干部类加1分。本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生产一线工人近5年内获得过县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评定的优秀党员、先进生产者或技术革新能手等荣誉称号1次以上的加1分。
每人只能加一次分。同一报考者获多个类别、多个级别表扬(表彰、通报)的,只加最高分。加分申报与报名工作一并截止,超过截止时间未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加分计入笔试折合后成绩,并与笔试成绩一并公示。
(三)面试(100分)。面试重在测试应试者认知水平、应变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分析判断和语言表达能力。
根据笔试成绩折合(笔试成绩×50%)与实绩评价的合计分,从高分到低分,公开遴选职位和定向公选职位名额为1个的,均按1:5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其他定向公选职位按不低于1:3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同一职位入围面试的最后一名成绩并列的考生一并进入面试。乡科级领导职位采取结构化、大评委制方式进行面试。副县级领导职位采取无领导小组讨论方式进行面试。
有自愿放弃参加面试的,可依次递补。面试当日,未按规定时间到考场候考的视为自动放弃,由此出现的空缺不再递补。因资格审查、考生缺考等原因导致面试实际开考比例低于规定比例(定向公选职位应相应减少选拔名额),但能形成竞争的,面试有效。
考生总成绩低于同级别形成竞争比例职位的最低成绩的,不得进入体检环节。
(四)体检。根据折合总成绩(笔试成绩×50%+实绩评价+面试成绩×50%),从高分到低分,公开遴选职位按1:2的比例确定体检人选,定向公选职位按不低于1:1.5的比例确定体检人选。体检标准及项目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体检由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在二甲及以上医院进行。体检费由报考人员承担。
经体检合格的,确定为考察对象。初次体检不合格的,本人可在接到体检结果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检一次。复检到主管部门指定的二甲及以上医院进行。体检结果以复检为准。如有主动放弃参加体检的或体检不合格的,按总成绩依次递补;如有自愿放弃考察的,按总成绩依次递补考生体检,合格的列为考察对象。递补考生折合总成绩不能低于同级别形成竞争比例职位的最低成绩。
(五)组织考察。考察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考察主要通过个别谈话、专项调查、征求相关单位(部门)意见等形式进行。
(六)决定任用。根据折合总成绩、考察情况、干部特点和职位需要,对考察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决定任用。若职位没有合适人选,可作空缺处理;对不确定公选职位产生人选,按照人岗相适原则讨论任用。对委任制干部实行1年的试用期,试用期内原则上不得调动和调整工作。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且胜任的,正式任用;不合格或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对选任制干部,按法定程序和有关规定办理,任职满1年后经考核不合格或不胜任的,依法免去所任职务。免去职务的,一般按参加公选前原任职务层次安排工作,或退回原单位,或予以辞退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