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我区公务员考录中基层工作经历 和服务基层项目起始时间的通知 桂人社发〔2014〕8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 为进一步规范公务员考录工作,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现就基层工作经历和服务基层项目起始时间的界定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的界定 公务员考录中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的界定,按照《公务员 考录中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界定的意见》(人社厅发〔2010〕59号)执行。 报考人员在基层工作期间,通过借调方式(含抽调、帮助工作或跟班学习等,下同)到市级以上党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下同)工作的,借调时间不计入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 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含城区和街道党建工作组织员)”、“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以下简称“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在服务期间借调到县级以下党政机关的时间可以计入基层工作经历时间,借调到市级以上党政机关的时间不计入基层工作经历时间。 二、服务基层项目起始时间的界定 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在报考公务员时,服务基层项目时间从协议签订之日算起。出现以下情形的,不计入其服务基层项目时间: 1、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在服务期内,通过借调等方式离开签订协议的服务单位工作累计达90天以上的,借调时间不计入其服务基层项目时间。 2、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在服务期内就读全日制研究生、在其他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应及时予以解聘。从解聘之日起,离岗时间不计入其服务基层项目时间。 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报考公务员时,不符合基层服务年限要求的;在服务期内,未经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离岗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不能享受定向招考优惠政策,不能报考定向职位。 三、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我区各类公务员考录中,对报考人员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的界定,以及对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服务基层项目起始时间的界定。 四、工作要求 1、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向社会特别是招录机关、报考者宣传相关政策规定,切实维护报考者的知情权。同时,要加强对招录机关的业务培训,使其掌握正确的计算方法。 2、基层工作经历和服务基层项目时间的计算,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不能弄虚作假。 3、为规范操作,从2014年起,请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有关单位按照统一模版(附件1、2)出具基层工作经历和服务基层项目的证明。其中,报考人员《基层工作经历证明》由工作(服 务)单位提供;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服务基层项目证明》由服 务地县级以上项目主管部门出具。 本通知从2014年3月1日起执行。执行后,报考人员出现本通知规定的借调情形的,其借调时间不计入基层工作经历或基层服务年限。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公务员局 2014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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