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7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
笔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操作规范
为依法依规做好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7年度公务员招考笔试实施期间发生的违纪违规行为认定和处理工作,特制定本操作规范。一、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基本规则 (一)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1.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2.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3.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4.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的; 5.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其他特殊标记的; 6.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7.其他应给予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二)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1.抄袭、协助抄袭的; 2.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3.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4.其他应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三)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1.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2.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四)在阅卷过程中发现考生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以下简称“人社部考试中心”)确定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方法和标准。 考生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严重或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常见违纪违规行为信息记录或处理 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记录并签字的书面材料(如考场记录单)、各地考试机构出具的情况说明材料、异常试卷(包括雷同试卷)甄别情况等记录信息,是认定和处理违纪违规行为的最主要依据。考试工作人员(如监考人员等)应如实填写考场记录单和考场异常情况说明,描述内容应符合客观、准确、完整等基本要求。 (一)关于“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记录 考试期间,考生携带通讯设备(如手机)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且未放在考场指定位置时,考生借助设备进行联络(接打电话)、阅读、接收、处理或发送信息等操作或设备内存有考试相关信息的,按“使用”记录;设备铃音响、振动等其他情形,一般按“未使用”记录。 (二)关于“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的记录 由监考人员或阅卷人员发现考生坐错座位等情形,原则上按违纪违规行为对待。只有两种“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的情形可不按违纪违规行为对待:①考试开始前,工作人员发现或考生主动提出的坐错座位,经主考同意继续考试的;②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后30分钟内,考生主动提出坐错了座位,且经主考同意继续考试的。 工作人员在记录考生“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时,应特别注明何时发现、由谁发现、考生继续考试是否经过主考同意等关键信息。 (三)关于“经提醒”的理解和相应记录要求 考试期间的提醒方式包括:考场中醒目位置(如黑板上)的特别提示、工作人员宣读考场规则和相关规定内容、工作人员向特定考生提出口头警告等。 对于考场中“经提醒已改正”的考生行为,工作人员须明确记录“经提醒已改正”。 (四)关于考生证件不齐或不符的记录与处理 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未携带有效居民身份证(须与报名时一致)的,或携带了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但证件信息与准考证上身份信息(姓名或身份证号)明显不一的,工作人员均应如实予以记录。 (五)关于“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