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湖南永州祁阳县的一场民主测评引发了争议,在测评中县环保局两个股室负责人以及环保局长因为排名倒数,被免职处理并调离原单位。随后有湖南省环保厅工作人员发微博质疑,出现这样的结果,是由于民主测评中存在企业报复行为。(2月5日《中国青年报》) 民主测评看似简单,但要真正实至名归,却没那么简单。祁阳这场民主测评所引发的争议,或就对民主测评在现实中的跑偏提出了某种警示。 该起民主测评的发起,直接源于当地纪委在基层调研活动中,发现超过3成的受访者对县直中层干部的履职情况表示不满。因而欲通过测评的方式倒逼各部门履职,以此打通县级权力的中梗阻,可谓初衷良好。测评员除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县级领导外,还包括当地企业代表、网民代表等,应该说具有一定普遍性。而测评对象,是全县158个直接与民众打交道的一线股室,也具有较强的可考察性。而对于环保局垫底,其中是否有来自被惩罚企业报复性“投票”行为的影响,则又牵涉到利益相关主体的回避原则。虽然不一定存在报复,但这一明显的程序上的瑕疵不解决,引发质疑就难以避免。 如果说以上操作层面的问题,属于经验不足。但程序上的不公就不得不引起重视。首先,此测评属于临时动议,并非是基于制度和程序上的惯例,直接指向民众对于干部履职的不满,也显得过于功利化。其次,完整意义上的民主测评并不只有投票一个环节,还包括自我评议、组织考察等程序。若仅仅以得票的多寡来等同于工作的表现,本就欠缺说服力。以环保部门为例,企业与网民的意见当然重要,但若缺乏具体的环境数据作参考,即便排除有意报复的可能,也使投票不具科学性。简单以对空气质量满不满意来评价,未免粗暴。 再者,在通常的制度设计中,民主测评的目的只是提供测评对象在提拔和任用上的一种参考,而不能直接等同于任免依据。不仅参加测评人员的范围要严格参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确定,根据测评作出的处罚也应严格遵循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祁阳的测评规定投票排名靠后的部门负责人将被调岗甚至免职,其实是将投票结果直接等同于任免决定,其法律依据何在,是否违背了相关规定,就已然存疑。 民主测评确实有其必要性,其形式也符合一般人对于民主的期待。但如果简单地将这项考察措施异化为投票的末位淘汰原则,不仅有失偏颇,也难以实现真正的民主,甚至将适得其反,比如很可能沦为敷衍民意,迎合民愤的工具,操作不当,更会平添拉票、打击报复等不正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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