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全总总工会书记处书记、法律工作部部长郭军公开“点名”富士康等一些企业长期违法安排劳动者长时间加班,致使部分劳动者出现各种心理健康问题,导致过劳死或自杀现象时有发生。对此“点名”,富士康表示“不服”,提出加班乃是由于员工“通过加班最大程度地提高自己的收入水平”。
“我们不完美,但请关注我们的进步”,在近乎“求情”的回应中,富士康背后的意思乃是:加班是不得不如此,而且富士康还在精神上给予员工足够的帮助。应该来说,面对监督,富士康积极回应,并且迅速说明问题,这样一种监督与被监督的公共互动,是一个社会实现良治的必经之路,值得点赞。问题在于,全总的指责,是否有理;而富士康的回应,又是否有据。 事实上,新的《工会法》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级工会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法律赋予全总的一项职能,全总依法对国内的企业进行监督,是其职务行为。富士康其实并没有必要,也不应该将回应处处对着郭军,抓着一个人不放。 对富士康的质疑,其来有自。这几年,富士康员工屡屡被曝加班过度,拿员工“要求”加班当挡箭牌,并无法回应社会质疑。毕竟,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了劳动者的日工作时间和加班时间,即使是员工主动要求加班,也应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实行。因此,富士康更应该拿出能够说服人的数据,说明富士康的员工平均工作时长是多少,是否存在违法问题。 再来观摩整个劳务市场。当大量侵害员工正常权益、不顾员工身体状态进行加班、违反法律法规等现象长期存在,往往容易引起对抗、激发矛盾,这不仅不利于企业、行业自身的发展,也影响到了社会的稳定。从这个角度而言,正视来自各方的监督,不回避问题,敢于揭短亮丑,才有助于推动问题的解决,整个社会才有进步的空间。这,理应成为整个社会的一个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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