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手机使用”处理的行为包括: (1)携带身上并开机; (2)未放在指定位置上,手机铃音响、闹铃响或手机振动; (3)携带手机当作钟表或其他功能使用的; (4)拿出手机看、接收或发送信息等; (5)拿出手机并开机; (6)其他监考人员明确记录为“使用”或事后核实为使用的。 以上按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第七条第三款处理。 2.关于考生坐错考场的处理 (1)考试前期,考生主动提出走错了考场,经主考同意继续考试的,应作记录,不作违纪处理。 (2)考试期间,由监考人员发现坐错考场,继续原地参加考试的,按坐错考场记录。 (3)阅卷期间发现考生坐错考场,经查属于替考的,按替考记录;不属于替考且没有书面说明的,按坐错考场记录。 3.关于雷同试卷甄别结果的认定 (1)属雷同试卷“同考场打小抄”的,按《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认定。 (2)属雷同试卷“跨考场两两作弊”的,按《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串通作弊”认定。 (3)属雷同试卷“集团作弊”的,按《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有组织作弊”认定。 敬请诚信参考,反对考试作弊,共同维护公平公正!
2014国家公务员考试准考证样式参考:http://www.kds100.com/gjgwy/2013/1119/18704.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