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深圳市公务员分类管理和聘任制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深圳市各级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下同)决定公开招考一批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下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考条件 (一)报考人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龄一般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指1979年12月21日至1997年12月21日期间出生,部分职位对年龄有进一步要求的,详见本公告附件1);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7.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8.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二)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有关机关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聘任)纪律行为的; 4.现役军人、在读的普通高等院校非应届毕业生、在职公务员(含试用期人员)、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 5.法律规定不得录用(聘任)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三)其它要求: 1.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公务员所在单位的职位。 2.国内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16年应届毕业生须于2016年9月30日前取得相应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中外合作办学的2016年应届毕业生须于2016年12月31日前取得相应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其他人员(含以国(境)外学历学位报考的人员)须于2015年12月21日前取得相应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以国(境)外学历学位报考的人员还须于2016年2月23日前取得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或深圳市外国专家局出具的有效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 3.非深圳户籍(生源)的报考人员须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4.招考职位明确要求“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具备基层工作累计满2年的经历。 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如外企、私企、民企等)、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 5.职位要求有相关资格证书的,若报考人员仅有成绩但截至2015年12月21日仍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不符合报名条件,但通过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且成绩为360分以上的人员,符合公告和职位的其他要求和资格条件的,可以报考要求“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职位。 二、报名办法 (一)职位查询。 各招聘机关的招考人数、具体职位、资格条件、考试科目等详见本公告附件1《深圳市2016年公开招考公务员职位表》(以下简称职位表)。有关报考政策、报名网络技术等详细情况,请参阅本公告附件2、附件3。 |